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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3年修订)

2023年10月7日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3〕48号发布,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是指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规定,学校领导班子以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二级学院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

(二)党的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调整,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调整),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商业贷款计划的审定。

(八)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和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处置;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资产重组等;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推荐。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置。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八级及以上职员(干部)的任(聘)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均属于重要干部任免范畴。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等内设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八级及以上职员(干部)(含享受待遇人员)的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含挂职、驻外干部)、党代会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候选人的推荐。

(三)国家和省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重要的人才引进和专业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四)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五)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员的任免或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学院等决策层组成人员、校方代表等的任免或提名推荐。

(六)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安排。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于重要项目安排范畴。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服务类采购项目。

(二)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

(三)(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重大教学、实验(实训)室项目。

(五)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六)重大学科建设、专业项目的规划审定。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四)上级增拨款、新增专项资金、受赠的10万元及以上资金或物资的使用。

(五)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1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六)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承办部门对拟提请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二)按照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前应由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提交论证材料,设有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应经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才能提交材料。

第十条  重要干部的任免,在集体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询纪检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循学校以及上级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作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或表决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承办部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学校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集体、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或小范围商定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能够挽回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学校决策顺利推进的,应当追究决策执行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不严格按决策要求执行,导致决策走样、变通等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学校重要决策或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的。

(三)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未按集体决议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涉及到“三重一大”决策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可根据本意见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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