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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修订)

2020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0〕  101号文公布,自2020年12月27日实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完善办公自动化工作流程,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明确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粤工程职院发〔2019〕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开设的专项业务管理系统中配套给学校账户的电子印章属业务专用电子印章,仅限在该专项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范围内使用。

1.3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级各类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2 电子印章的制作、保管与废止

2.1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电子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统筹学校各级各类电子印章的制作、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各级单位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2.2 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电子印章的管理、审批和使用,监督其附设、内设机构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2.3 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由印章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其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由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实物印章样式统一制作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印章管理单位根据党政办公室的要求领取电子印章的密钥、存储介质。

2.4 上级行政管理单位专项业务系统中配套给学校账户的业务专用电子印章,由业务归属单位向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按照上级行政管理单位的业务要求启用该业务专用电子印章。该专项业务系统中的学校账户和密码,视为该业务专用电子印章的密钥、存储介质。

2.5 各印章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所持有电子印章的密钥、存储介质。校级电子印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

2.6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7 电子印章持有情况须列入教职工岗位变动时的工作交接清单,持有单位电子印章的教职工须完成电子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8 因印章管理单位变更、撤销、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应予作废的,作废的实物印章与电子印章的密钥、存储介质必须一并交回党政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封存或销毁。

2.9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电子印章的密钥、储存介质,如不慎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向印章管理单位报告,由印章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说明文件到党政办公室挂失并申请重新制作,原密钥、存储介质即刻被废止。


3 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3.1各级各类电子印章的管理规范和使用审批流程,与其对应的实物印章一致,参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实行。

3.2 各级各类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及用印要求,与其对应的实物印章一致,参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实行。

3.3上级行政管理单位专项业务系统中业务专用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需同时遵照该专项业务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实行,并仅限在该专项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范围内使用。


4 责任

4.1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电子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4.2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5 附则

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粤工程职院〔2012〕73号)同时废止。

5.2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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