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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2023年10月7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3〕49号文公布,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和专业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教职工考核晋升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学校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出租、出借和转让等重要项目安排。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博士、副高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引进,聘任、解聘工作,学校教职工管理的重要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投资、融资、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中50万元以下、1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年度预算中无具体项目内容和非年度常规项目支出的1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15万元以下的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10万元以下的支出;上级增拨款、新增专项资金、受赠的1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资金或物资的使用。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9.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10.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年度招生、学生毕业就业和创新创业等重要事项。

11.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2.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4.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5.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6.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7.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8.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9.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0.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纪检室、工会等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议题提出必须突出重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分管校领导和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除通报性事项外,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一)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复杂事项、重要事项,应加强部门沟通协同,加强调查论证,必要时提供调研报告、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二)议题材料的提交程序和时间要求。

1.通过学校办公协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OA)的请示功能进行上会议题审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在OA上审签视同签署书面意见,原则上不再通过纸质文档进行审批。

2.有关部门和校领导会签。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同一议题涉及2名以上分管校领导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应明确审签意见。

3.校领导签署意见。拟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应由分管学校领导审签拟同意上会的意见,并呈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同意上会的意见。

4.提交议题材料至党政办公室。完成以上所有程序后,应在会前2天将议题材料(纸质材料一份,材料必须与OA审批文件完全一致,材料上不需要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将有关材料直接上会。

5.党政办公室审核议题材料。党政办公室应对议题材料认真审核,凡准备不充分的议题、需要有关部门协商而未协商的议题、不符合职能归口管理原则的议题、不按时间和程序要求提交的议题,以及议题材料不及时提交的议题,不安排上会,给予退回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议题材料,以会前2天为截止线按提交材料的时间先后为序,送会议主持人审定。议题审定后,党政办公室在会前1天将有关上会材料通过OA送呈参会人员,以做好议事的准备。

(三)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议事过程应保持严肃性规范性。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纪检室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议题材料、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粤工程职院党委〔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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