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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2023年10月7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3〕49号文公布,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决定或审议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重要事项,凡属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四)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六)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重大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学校意识形态、理论宣传、校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包括办学规模制定与调整、专业设置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教材选用、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产业开发、联合办学、招生就业、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办学资源配置和重大调整、审计工作等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或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贷款、投资、融资、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年度预算中无具体项目内容和非年度常规项目支出的1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5万元以上的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5万元的支出;上级增拨款、新增专项资金、受赠的15万元及以上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15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学校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出租、出借和转让等重要项目安排。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学校对外交流合作重要合作项目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学校审计计划、审计情况、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送等重大事项。

(八)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重要培训、监督的重要事项: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晋升、调动,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干部推荐工作;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遴选培养和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方面的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全校性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调整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九)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博士、副高以上高层次人才的调进与调出、聘任与解聘。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十)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考核、晋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学校职能部门也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一)议题提出必须突出重点,要突出党对高等学校全面领导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属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或可以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各单位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针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 除通报性事项外,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一)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复杂事项、重要事项,应加强部门沟通协同,加强调查论证,必要时提供调研报告、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二)议题材料的提交程序和时间要求。

1.通过学校办公协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为OA)的请示功能进行上会议题审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在OA上审签视同签署书面意见,原则上不再通过纸质文档进行审批。

2.有关部门和校领导会签。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同一议题涉及2名以上分管校领导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应明确审签意见。

3.校领导签署意见。拟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应由分管学校领导审签拟同意上会的意见,并呈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同意上会的意见。

4.提交议题材料至党政办公室。完成以上所有程序后,应在会前2天将议题材料(纸质材料一份,材料必须与OA审批文件完全一致,材料上不需要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将有关材料直接上会。

5.党政办公室审核议题材料。党政办公室应对议题材料认真审核,凡准备不充分的议题、需要有关部门协商而未协商的议题、不符合职能归口管理原则的议题、不按时间和程序要求提交的议题,以及议题材料不及时提交的议题,不安排上会,给予退回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议题材料,以会前2天为截止线按提交材料的时间先后为序,送会议主持人审定。议题审定后,党政办公室在会前1天将有关上会材料通过OA送呈参会人员,以做好议事的准备。

(三)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议事过程应保持严肃性规范性。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纪检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 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议题材料、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粤工程职院党委〔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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