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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5月6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3〕42号文公布,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和加强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策〔2021〕5号)要求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务咨询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按照聘任要求、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聘任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二)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权益。

(三)遵守法律职业工作纪律。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高等院校的法律事务,或从事过高等院校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或培训的专业人员,在法学理论及实践、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事宜,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合同签订、招标文件等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学校有关对外谈判,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件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

(四)为学校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师生申诉机制、校内伤害事故和对外经济往来风险防控机制。

(五)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法治讲座或为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供帮助。

(六)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法律顾问对于一般性的法律服务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办理。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比较重大的事项,须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等形式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学校组织召开的涉法律事务专项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有权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本人或亲属与学校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第九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等任职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需报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 由校内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校外法律顾问,由学校常规法律服务定点供应单位向学校推荐其服务团队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法律服务采购合同为准,不再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法律顾问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按照法律顾问工作的完成情况,学校依制度及合同约定支付法律顾问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王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