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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根本目的,以提高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水平为着眼点,以改进作风、凝聚力量、增强活力为基本要求,推动党务校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党务校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服务大局原则。

(二)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

(三)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原则。

(四)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校务公开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采用一定形式面向师生或社会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党务校务公开不得泄露党内校内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各党组织负责人、校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办理学校层面党务校务公开的具体事宜;组织、协调各党组织、校属各单位的党务校务公开工作;收集党员和群众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答复及报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落实;接受党务校务公开的申请、答复和审批;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等。

第二章 党务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二)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1.学校事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学校党组织公开;

3.各党组织、各单位的党务,在本组织、本单位公开;

4.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三)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4.学校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5.学校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6.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四)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2.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3.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4.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5.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6.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1.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2.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3.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4.学校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5.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6.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7.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8.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9.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1.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2.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3.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4.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三)学校应向教职工公开的校务,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2.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订或修改情况;

3.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4.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5.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6.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7.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8.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

9.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专业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0.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11.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12.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13.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14.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15.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16.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17.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18.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19.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20.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党务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党的组织、校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党务校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校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凡是本办法规定应公开的党务校务内容,各党的组织、校属各单位的负责人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凡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党务校务公开内容,有关党的组织、校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公开:

(一)提出与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校属各单位研究提出党务校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并进行保密审查,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审核,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二)审批。党政组织及其负责人依照职权对党务校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

(三)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校属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校务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按照本办法享有党务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党员、群众个人可以就有关事项申请公开。申请公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党组织或相关单位研究、报批并答复。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予以答复,不能公开的、暂缓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三)公开。按研究或报批同意的方案进行公开。

(四)反馈。收集申请人和其他党员群众的意见报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落实。

第十三条 预公开。涉及到党员、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党务校务进行预公开。预公开的程序是:

(一)公布事项的初步方案;

(二)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重新修订和调整方案后再公开;

(四)事项办结或决议作出后,把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五)收集反馈意见并进行研究、落实。

第四章 党务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校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校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OA办公系统、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党务校务,应以有利于党员、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注重党务校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做好党务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二)接受党员、群众、师生投诉,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三)及时纠正违反规定或失当的公开行为;

(四)负责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把结果反馈给学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党务校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时机是否及时,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等。

第十九条 党务校务公开要纳入党建、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是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校领导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副职校领导按“一岗双责”履行相应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是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对本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务公开工作负责;校属各单位负责人是落实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对本单位范围内校务公开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党务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的;

(三)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公开泄露党内秘密的;

(五)公开给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的;

(六)对依本办法申请公开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相互配合,公开工作同步部署、公开过程同步管理、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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