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8点击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过程检测,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和健全教学督导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建立包括评教、评学、评管三个方面内容的教学督导体系,实施对教学工作有效的检测、检查、评估和指导,是学校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提高的有效举措。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架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织架构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人担任,组员包括专职教学督导和兼职教学督导。学校兼职督导包括学校领导、人力资源部正副职人员、教务部正副职人员、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正副职人员、现代技术教育中心正副人员。校级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日常事务。

院(部)教学督导组,由各院(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职担任副组长,组员由院(部)中层干部、专业主任若干人组成。

四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与考核

学校专职教学督导由学校根据教学督导聘用条件在社会公开招聘,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聘请。教学督导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提交学校教学督导组审核。对于履行职责不力、不公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提交学校教学督导组审议。

第五条 教学督导应具备的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职教育教学政策和法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高职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造诣;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敢说真话,有较高的威望;

专职教学督导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高职院校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从深入了解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建设要求等方面,院(部)教学督导原则上是学院班子成员、专业主任等担任,具有3年以上高校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工作职权

六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职权

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服务教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对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履行教学工作规范、遵守教学纪律、教书育人、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师的考核、晋升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对学校的教学决策依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参加学校、院(部)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对干扰和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

对不认真教学的教师、不认真学习的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和教职工向学校教学督导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教师评先评优,学校教学督导组有推荐建议权。

七条 教学督导个人工作职权

有权按规定接受相关培训,学校兼职督导和院(部)教学督导有权享受听课津贴。

有权将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其他教学或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向学校或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反映。

有权建议被督导教师进行教学整改。

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职责

指导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办好学校《教学督导简报》。

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工作;向全校和社会公布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报告。

负责对院(部)教学督导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组织院(部)教学督导跨院(部)听课。

建议校级领导有针对性地听课,并做好协调安排。

学校教学督导组负责与各院(部)教学督导组沟通,及时了解和反馈有关教学运行情况,不定期检查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兼职督导职责

校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节。

职能部门中层正副职必须每学期听课6节。

十条 专职教学督导职责

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检查院(部)课程标准、教案(教学设计)、授课计划书(教务处批准的)、教案;任课班级学生名册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与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优及教学改革的咨询和论证;

参与教学过程的调研和监控,如对开学的教学准备工作,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工作的质量控制、教风、学风等方面与有关部门、院(部)开展交流和专题调研;

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毕业设计答辩现场等),了解教学工作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管理、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的情况;

指导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对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并与他们进行探讨和交流。协助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新任课和开新课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参与评定是否具备任课资格。对各类教学评奖和岗位聘任,从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方面给予建议性意见。

对学校教学资源使用、办学条件的保障措施提出改进性建议。

督导教风、学风建设。发现并总结教师从严执教,院(部)、专业(教研室)认真研教,学生勤奋学习,加强班风建设等好经验、好典型,及时向校、院领导推荐。

考试督察工作。检查试卷命题程序、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考场安排情况、考场纪律情况、考试纪律情况、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对各院(部)督导员工作行使业务指导、咨询、协调和检查等职能。

十二每周听课不少于14节。

十一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职责

根据学校教学督导组下达的任务要求及本院(部)教学需要,制定本院(部)每学期的督查计划,安排本院(部)的督导工作。

检查和督促本院(部)教师对课程标准、教案(教学设计)、授课计划书(教务处批准的)、教材、任课班级学生名册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定期开展检查性听课和教学巡视,检查教师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状况,做出实事求是的教学质量与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反馈信息,对本院(部)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定期向《教学督导简报》推荐稿件。

对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向上级领导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不履行职责、不讲师德及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和辅导人员,提出改进与提高的建议。

积极参与本学院(部)开展的教研教改活动,协助开展本学院(部)教学观摩或教学竞赛活动。

加强与本学院(部)教学信息员的经常性联系,指导其开展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教学信息员提供的信息。协助学校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

组织各专业主任(负责人)、专任教师的听课任务。

参与对学校教师教学质量的评定工作。

十二条 院(部)教学督导职责

负责学期初制定听课计划,上报院(部)教学督导组。

负责对指定的教师通过随堂听课与课后面谈的方式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参与对院(部)专业课程考试进行督察。

参与院(部)教学常规检查工作、实训室检查工作、校外实习巡查工作等。

参与对院(部)教师教学质量的评定工作。

二级学院班子成员整体每学期听每位教师1节课,专业主任听本专业每位教师1节课。

完成校、院(部)教学督导组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定期参加督导工作会议。

第五章 教学督导常规工作

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负责每学期初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交流情况,布置和总结工作。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根据学校教学行政工作要点中的有关要求和自身的任务,在每学期课表制定之后一周内制订好本学期的教学督导任务、工作执行计划,力争每学年每位教师能被听一次课,重点安排对青年教师进行听课。

对各专业在考试周外的课程考试进行督察。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按年核实专职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按年核实督导听课津贴,报送人力资源部。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督导工作原始材料的积累,阶段工作后均应附有书面小结,每学期完成一篇教学督导工作的总结报告(配图片),并编制《教学督导简报》。专项调研或评估均应有专题报告。

十四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

每学期第二周前制订本院(部)的学期督导听课计划,并报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估中心)备案。保证每学期每位教师至少被听一次课,重点安排听上学期教学质量分数较低的和青年教师的课。

对各专业在考试周外的课程考试进行督察。

每学期召开1~2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

每学期对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送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十五条 院(部)教学督导

根据督导听课计划安排表进行督导听课。

每次听课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落实地点、时间,查阅所听课程相关的教学文件等。

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各级教学督导每次进行督导活动有相关记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从小程序导出汇总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保存期5年。

督导工作存档资料至少包括:

督导工作计划;

二)《教学督导听课汇总表》;

督导每年听课津贴汇总;

其他相关材料(图片等)。

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和支持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学督导组反映,学校教学督导组应予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院(部)督导听课补贴施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系列文件规定,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统一考核,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粤工程职院发〔2019〕107号)同时废止。

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