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严格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各种假期规定
2.1 探亲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规定,教职工探望居住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但因学校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我院教职工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平时请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
2.2 婚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2.3 产、哺育及看护假,节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假
2.3.1 产假
法定的产假顺产为17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生育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者),再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的,还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流产假;二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流产假;四个月至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5天流产假。
产假的假期从住院分娩之日起开始计算,经领导审批后产前可休假1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遇寒暑假可顺延。
2.3.2 哺育假
按国家规定,休完产假后,需继续请哺育假的,可申请哺育假至婴儿一周岁,哺育假期间有关待遇按规定执行。(另: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2.3.3 男职工看护假
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休看护假l0天。
2.3.4 节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假
宫内放环:3天
取子宫内节育器:l天
输卵管结扎:21天
输精管结扎:7天
以上各种类型的休假,假期在l0天内(含10天)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为假期的天数,超过10天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2.3.5 产检假
按围产保健定期检查的要求,凭围产检查的预约检查通知,每次给予调课或半天公假。
2.4 学习假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进修培训规定》执行。
学习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为假期的天数。 2.5 家长会假
凭学校的家长会通知,给予调课或半天公假。每学期在二次以内。
2.6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领导或学校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事假。
事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为假期的天数。
2.7 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或住院治疗,凭医院的诊断病历、检查及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允许事后)报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确定为休病假。
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为假期的天数。
2.8 丧假
根据粤人薪[1996]19号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学校领导批准,也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3. 请假程序
3.1 [请假人]
须事前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表),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持证明代办),报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2[请假人所在部门]
按工作安排签署意见。 1天以内签批后送人事处备案,1天以上签批后送相关归口职能部门审批。
3.3[归口职能部门]
教务处负责教师1天以上的请假审批;学工处负责辅导员1天以上的请假审批;人事处负责行政教辅人员1天以上的请假审批;组宣部负责中层正、副职1天以上的请假审批。
3.4 其他说明
3.4.1 假期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假期在1天以上2天(含2天)以内的,须所在部门及归口职能部门审批;2天以上还需再报归口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请假2天以上更需书记或者校长审批。准假后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3.4.2 教学和实训室人员准假后,要本人亲自到院(部)、教务处调整安排好一切教学任务、办好所有手续后方可离岗。否则,出现教学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3.4.3 请假人员因故需要续假的,一般应在原假期未满之前,写出续假申请,按准假权限报请审批。如属特殊情况,允许事后补办续假手续,但要求事先报知,并保持通讯联系。
4.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上级文件尚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我院实际制定的教职工管理办法执行。
5.违纪处理
5.1 教职工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且未及时向请假程序规定的部门领导说明正当理由的(事后补假必须在上班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均以旷工论处。
5.2 请假人在事中或事后被发现请假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以请假为由,在外从事与本职岗位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其他活动的,以旷工论处。
6.附则
6.1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规定的修改而造成与其不相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本校其他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6.3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