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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例会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例会规定

(2010年1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议修订   粤工程职院〔2010〕13号文公布

自2010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教学工作例会是我院常规教学管理的重要形式,为保证我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交流、研究和部署教学工作的平台,建立科学、民主、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工作例会的组织: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例会的具体组织和参会人员的召集;

(二)教学工作例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教务处处长主持;

(三)教学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相对固定时间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教学工作例会的参会人员:

(一)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根据会议需要可通知学校其他领导参加;

(二)教务处正、副处长及教学管理相关人员;

(三)各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正、副主任(负责人);

(四)高职教育研究室、教学质量监控室主要负责人;

(五)若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到其他处室,应通知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条 教学工作例会的主要议题:

(一)传达上级文件、指示,讨论研究贯彻文件精神或措施;

(二)讨论确定学年、学期或阶段性教学工作计划及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总结近期工作并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

(三)听取各部门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难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研究确定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风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五)交流各部门工作情况及经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研究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需教学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相关事宜说明:

   (一)在召开教学工作例会前两天,各有关部门将需研讨的议题提交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处长审核议题后于会议前一天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定;

(二)教学工作例会按照会议议题进行,若需要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教务处整理提交;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例会的记录,会议结束后一天内拟出会议纪要报分管副院长签发并归档;

(四)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例会所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和相关部门的协调,落实过程如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汇报;

(五)各教学单位也要参照本制度建立基层教学工作例会制度,研究本单位的教学工作问题。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2日起施行,原2006年4月26日实施的《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例会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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