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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免听、缓考、补考、重(补)修和学习成果转换与学分互认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免听、缓考、补考、重(补)修和学习成果转换与学分互认实施细则(修订)

(2021年4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1〕57号文公布,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拓宽学生学习成长的通道,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考核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及有序开展校外(境外)学习成果转换与校内学分互认,根据《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补考、重修及学习成果转换与学分互认作如下规定。

1课程免修

1.1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且已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

1.2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交《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免修/免听考申请表》(附件二),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经专业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等程序后,方可免修。

1.3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前通过免修考试(可参与其他年级的考核),考核成绩在75分或“良好”及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成绩按考核成绩记载(没有参加免修考试的,免修最高成绩不得超过85分)。免修考试由开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所有免修课程在成绩录入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门课程免修。

1.4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批准后可以不参加免修考试直接免修体育课。

1.5参军入伍的退役复学学生部分课程可免修,具体参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部分课程免修成绩认定工作方案》(附件一)执行。

2课程免听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要求如下:

2.1对所选的必修课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且平均积点达到3.5者,可提出免听申请。

2.2申请免听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前两周向所在院(部)提交《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免修/免听考申请表》(附件二),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经学院审核同意等程序后,方可免听。

2.3免听课程应该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单元、期中、期末考试等),即“免听不免考”,且总评考核不及格者直接重修。

2.4每学期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三门。未经批准,擅自不去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含补考),按相关的管理办法处理。

2.5免听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2.6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免听手续:

(1)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级别的学生;

(2)通识教育选修课、思想政治类理论课、美育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设计)不得免听。

3课程缓考

3.1学生有以下几种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须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附件三)和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缓考:

(1)因病不能参加考试;

(2)学生因直系亲属婚、丧事宜已被准假离校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请假单上注明);

(3)学生因校内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考试;

(4)学校委派外出参加会议或比赛等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5)学生已经办理提前就业手续不能按时回校参加期末考试。

3.2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正常考核前三天办理(紧急情况除外)。本人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场办理的,可由他人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正常考试擅自缺考的课程按零分记,不得办理缓考手续。正常考试后一般不予补办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对于准予缓考的学生,由对应的开课教学部门安排其参加考试。

3.3缓考成绩可以由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记载,缓考成绩未通过者或者擅自缺考,无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该课程。

4课程补考

4.1除公选、体育及实验(训)课以外,所有课程的任课老师在期末考试前,都应同时编写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由二级教学管理部门随机选定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份密封作为补考试卷。

4.2对于学生期末总评有未通过的课程(公选课除外),开课院(部)要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给于总评不及格的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过后不再安排补考。有“旷考”、“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补考。

4.5补考仍不及格或安排补考后不参与者,直接按“重修”处理。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其他有特别说明的课程,不设补考,直接重修。

4.6补考成绩按考试成绩原则上不超过65分(若采用五级制则记为“及格”或“不及格”),补考的成绩在备注栏标注为“补考”。

5课程重(补)修

5.1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须以课程重修方式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1)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所在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课程总评成绩未达到及格要求,且经过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4)考试违纪、作弊、擅自缺考者;

(5)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被取消考试成绩者;

(6)有其他特殊重修原因者。

5.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具有补修资格: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插班等原因未取得当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或跨校交流培养产生的学分不满足要求等原因导致缺修的课程,应予补修。

5.2.1具有补修资格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补修1次。补修课程等同正常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参加补考及申请重修,但不得重复补修。

5.3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以跟班重(补)修或辅导重(补)修方式进行课程重(补)修。

5.3.1跟班重(补)修

原则上所有课程的重(补)修都采取跟班重(补)修的方式进行,即学生选择相同课程(学分相同、课程代码相同)的教学班跟班进行学习,参加重(补)修的学生必须跟正常开课班级完成课程各项内容,如重(补)修课程有变动的由专业主任重新指定相关课程进行重(补)修,重(补)修学分不得少于原课程学分。公共课重(补)修由相关教学院(部)安排。

5.3.2辅导重(补)修

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与跟班重(补)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辅导重(补)修的方式进行。该形式以学生自学、教师集中辅导方式进行组织。辅导重(补)修采取两种方式:10人以下重(补)修采取教师个别辅导方式,具体辅导时间由辅导教师确定;10人及以上采取编班辅导方式,编班辅导一般安排在周末或线上进行。

采用辅导重(补)修方式须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教师工作量核定根据最新的《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5.4重(补)修组织与管理

5.4.1重(补)修原则上应在对应课程结束后的一学年内完成,学生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自主选择重(补)修学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但同一门课程最多补修1次。相关负责人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补)修获得的成绩进行明确标注。

5.4.2每学期期末,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明确需要重修的课程。原则上每学期重(补)修合计不超过三门课程,每门课程每次重(补)修均需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须在开课前2周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的《课程重(补)修申请表》(附件四),经相关二级学院(部)批准后方可重(补)修。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开课学院(部)留存,一份学生留存。

5.4.3每学期初,教务处应发布重(补)修通知,明确相关事宜,收集开课部门提交的《课程重(补)修申请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课程不得开展重(补)修。

5.4.4各开课部门根据学生重(补)修报名情况进行审批,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安排重(补)修学生跟随相应班级进行课程重(补)修。

5.4.5课程重(补)修的上课标准与课程正修时一致,教务处和开课学院(部)要对重(补)修过程加强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

5.4.6课程重(补)修时的正考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第二次重修。

5.4.7因特殊原因导致某门课程不再开设而无法重(补)修时,参照学分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5.4.8结业后重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5.5重(补)修考核和成绩记载

5.5.1没有进行重(补)修申请或申请未获得通过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补)修和考核。

5.5.2重(补)修课程的考核由开课部门统一安排,考核标准与课程正修时一致,不得区别对待。

5.5.3教师在录入重(补)修成绩时,应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由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

5.5.4重(补)修课程最终总评成绩以最高分计入个人成绩表。

6学习成果转换与学分互认

6.1学分互认的原则

6.1.1凡持有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中国大学MOOC、超星泛雅等平台学习成果转换与认证证明、境外交换生取得的课程成绩证明以及经二级学院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可以参与成果转换与学分互认。

6.1.2每门课程只能和一个证书实现转换,多个证书不能重复替换同一门课程。

6.1.3一个专业所对应的一个证书能转换的课程学分数不得超过4学分,每个专业能够转换的课程学分数总量不得超过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0%。

6.1.4学分转换的课程必须是学生所在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平台学习成果转换与认证证明所修课程学分不得少于人才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应修学分。

6.1.5学生取得学习成果转换与认证证明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必须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向学校提出成果转换申请。

6.1.6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依据《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办法(修订)》执行。

6.2办理流程

6.2.1学生提交申请材料(附件五);

6.2.2开课部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6.2.3教务处审批。

6.3成绩管理

转换课程的成绩登记依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考执行。

7附则

7.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际交流生学习交流课程成绩互认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7.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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