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 2024年11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4〕 137号文公布,自2024年11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组织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或经学校同意立项的具有校企合作性质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二级学院(包含专业学院、产业学院等,下同)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岗位实习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岗位实习不合格者,学生不能毕业,应当跟随下届学生重修,直至实习成绩合格。
第五条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高职(专科)在校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根据学校课程免修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二级学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二级学院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开展集中实习。
实习单位名单应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交教务部门汇总,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对外公布。
二级学院须对已备案实习单位名单做好定期跟踪维护,对存在风险的实习单位要及时清理,杜绝违法违规企业提供实习岗位。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标准、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兼职指导教师、产业导师要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纪律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实习计划和课程教学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实习各个环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各专业选择实习单位时首先应考虑本专业的校企合作(或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尽可能地安排学生在基地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条 二级学院安排集中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三条 专业学生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岗位实习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其中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对应的广东省选拔赛、金砖国家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的备赛训练纳入岗位实习,在赛前备赛天数可顶替岗位实习天数。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技术、工艺流程限制等原因导致不能、不宜开展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从而不得不通过组织实施诸如但不限于虚拟仿真、模拟工作等替代方式来完成基本实习任务。由专业主任提出替代方案,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二级学院院长审批,提交教务部门备案。
因患有疾病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替代方式来完成基本实习任务并提交经三甲医院诊断的证明,班主任、辅导员确认,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提交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计划升学的学生应首选多学期、分段式开展岗位实习。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升学考试推迟,影响岗位实习时间,应由学生提出申请选择虚拟仿真、模拟工作等替代方式来完成基本实习任务,由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实习过程
第十六条 实习开始前,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细则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舆情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若因为实习单位方面生产或者岗位等原因需要更改实习计划,须报送学校审核批准,更改计划后的实习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实习课程教学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八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一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二级学院要把学生的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通过课程、活动等针对性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职责教育,实习、实训上岗前必须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及实习有关培训,强化学生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健康意识。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完善家校联系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如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学院和实习单位备案后方可办理。学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事项需请假,应在实习管理系统办理手续。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或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出行,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出行,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利用实习管理系统,加强对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检查形式和要求由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实习安排情况确定。鼓励引入企业评教评学机制,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组织
(一)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教务部门、学生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部门、教学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负责全校学生实习工作指导,以及制定实习管理制度、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二级学院实习工作小组
二级学院应成立实习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校企合作(或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专业主任、教学秘书、班主任和辅导员等组成。负责管理本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三)专业实习指导小组
由专业主任牵头,成员包括校内指导教师、企业兼职指导教师等。负责按照学院制定的实习管理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实习教学管理工作。
(四)学生实习小组
在学生成建制的实习单位,成立实习小组,负责本小组成员在实习过程中学习与工作的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工作机制与职责
(一)教务部门职责
1.制定学校实习管理制度。
2.将学校组织开展的岗位实习情况报告省教育厅备案。
3.管理实习管理系统,实现校企生三方信息即时共享。
4.督促实习检查。
5.收集和归档实习资料。
(二)学生部门职责
1.指导、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实习前的教育工作,实习期间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2.处理各种学生违规违纪、安全和其他突发事件。
(三)后勤部门职责
落实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四)二级学院职责
1.制定本学院学年实习计划、实习管理细则、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舆情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实习计划包括学生实习具体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及经费预算,报教务部门核准备案。
2.选择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实习单位集中安排学生实习。
3.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指导学生使用实习管理系统,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杜绝或减少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4.对学生实习过程管理,检查实习情况,总结、交流实习管理经验,确保管理落实到每个学生。
5.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6.及时接送集中安排实习的学生。
7.每年9月须将本学院学年实习工作计划报教务部。
8.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研究处理实习学生的有关问题。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检查发现实习单位未按三方协议及时足额发放实习报酬,指导教师应及时联系实习单位帮助学生领取实习报酬,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9.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和聘用企业兼职指导教师。
10.每周要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进行检查,与学生实习所在单位共同对指导情况进行考核。
11.对实习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的监督及维护。
12.实习结束后,将实习总结等资料报送教务部门。
(五)专业职责
1.联系本专业实习单位,落实实习岗位。切实做好协调、接待和服务工作。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完善本专业与企业联合培养手续。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实习计划须根据具体实习岗位对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标准等作出安排,并对学生就业前的职业岗位(群)训练做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安排。
3.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教育,让学生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工作态度,在社会实践中磨练意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4.严格执行实习管理制度,对违纪学生必须依据情节,按程序逐级上报,严肃处理。
5.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实习环节,定期检查评估,做好实习学生业务能力考核和综合测评。
6.完成实习管理系统中本专业实习数据的录入及日常维护;做好实习总结。
(六)实习小组职责
1.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2.组织和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3.发扬团队精神,关心爱护同学,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兼职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习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4.处理好实习单位人与事的关系,维护学校声誉和企业形象。
(七)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校内指导教师要按照实习的教学安排,认真学习、研究实习的教学,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记录。
2.校内指导老师与学生保持联系,通过各种渠道随时掌握学生是否在岗,通过每周至少一次微信或电话联系,及时了解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教育,时刻关心学生动态。
3.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主动与企业兼职指导教师或相关领导沟通,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协助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向专业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帮助学生完成实习协议签订。
4.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5.与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共同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工作。
6.检查评阅学生实习材料,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负责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7.及时解决实习管理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完成系统中相关数据的填报和录入。
8.没有完成实习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实习指导工作或实习指导记录不真实或不全面,经调查核实,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教学事故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指导教师实习指导记录作为计算工作量依据。
(八)实习单位职责
1.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2.负责落实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九)企业兼职指导教师职责
1.配合专业教学目标和要求,与学院专业教师共同制定岗位实习计划。
2.传授学生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4.帮助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向本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
5.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实习鉴定意见。
7.完成实习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的填报。
(十)班主任、辅导员职责
1.实习前,须召开学生实习动员会,组织学习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再次强调相关纪律和安全要求,协助校内指导教师完成各种准备工作。
2.实习期间,学生仍然是我校在籍学生,要求切实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一)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学生认知实习期间,熟悉和了解企业概况、企业文化、生产流程,以加深对企业生产、管理的感性认识。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准)员工,要特别注意遵纪守法和保护自身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学生都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实习。
2.对于正常安排的岗位实习,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院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
3.学生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
实习期间,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或终止实习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书面同意材料,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同意,并办妥离岗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同时在实习管理系统重新提交实习申请,报指导教师批准。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为零分,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变更实习单位后应重新签订实习协议。
4.学生要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学生在实习单位应尊重带教老师,要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老师或辅导员联系,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若因学生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6.在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学生应向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及时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双方负责人报告。
7.学生实习期间,应当积极主动与实习指导老师及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并按要求在实习管理平台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完成实习报告。实习相关材料如下:
①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
②实习岗位申请。
③实习三方协议。
④实习周志。
⑤实习报告。
⑥实习鉴定表。
⑦学生跨省、出国(境)实习备案表。
(十二)实习材料提交流程。
1.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须填写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
2.实习岗位申请。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在实习管理系统提交岗位申请,由指导教师审批后实施。
3.实习协议。
①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集中和自主实习均附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落款处手写签名。同意书作为协议的附件同时签订盖章。
②实习协议中应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单位不同意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只盖部门公章(如人事部门章),协议不生效,指导老师应与实习单位沟通。经沟通仍无法盖章,学生应暂停实习。
③订单班及其他专业方向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
4.实习周志。学生参与岗位实习时,应在实习管理系统记录实习情况。内容应包括一周实习心得与收获。
5.实习报告。学生完成岗位实习前,应在实习管理系统提交实习报告。
6.实习鉴定表。学生完成岗位实习前,应在实习管理系统提交经实习单位考核,填写意见盖章的实习鉴定表。
7.学生跨省、出国(境)实习备案表。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出国(境)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或实习单位工作需要跨省、出国(境),须事先经学院同意,填写《学生跨省、出国(境)实习备案表》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提交电子文档至教务部门,教务部门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会同集中实习单位制订实习考核细则,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与评分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学校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级学院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学生在实习管理系统上传已签字盖章电子版,二级学院存档纸质版。
(二)实习计划。二级学院提交签字盖章的纸质版至教务部。
(三)学生实习周志。学生在实习管理系统填报,指导教师在系统完成评阅。
(四)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在实习管理系统填报,指导教师在系统完成评阅。
(五)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在系统填报。
(六)实习检查记录。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应建立实习检查台账,检查记录在系统填报。保存资料(如照片、音视频等),以便学校检查。
(七)实习总结和典型案例。二级学院总结本学年实习管理工作,组织撰写并推荐实习管理工作典型案例。
(八)其他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三十四条 岗位实习的考核要以实习单位的考核为主。学生岗位实习应按规定将已签字盖章的实习协议、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实习周志和实习报告、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等材料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立卷归档,以便学校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由校内指导教师(会同企业兼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鉴定等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计分。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的岗位实习,直至成绩合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准,严格按学校财务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习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校开拓大、中型校外实践教学(或校企合作)基地,检查实习和实训基地建设情况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差旅费、交通费、伙食补贴费等。
(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到学生实习单位开展指导和开发或联系实习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差旅费、交通费、伙食补贴费等。
第三十八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二级学院在组织实习前,将《实习计划》报教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实习结束以后,二级学院将实习相关材料报教务部门审批备案后,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教务部门联合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二级学院交叉检查。
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深入实习单位开展学生实习工作巡查,每年进行学生实习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四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成立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
由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组员由二级学院副书记、副院长、校内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习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学生实习安全工作,关注学生实习安全情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预防各项安全突发事故、事件的发生,排除安全隐患。
(四)及时处理学生实习期间的各类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并及时向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落实实习涉及实习安全的其他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安全准备工作,实习中的安全事项、防范监控及其他未尽事宜。
第四十三条 安全培训和预防
(一)学生参加实习时,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实习前,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召开实习安全教育专题班会,让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实习期间相关规定和安全知识,组织学生签署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
(三)实习前,二级学院召开实习动员会,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使学生掌握实习期间相关规定和生产、生活、交通、饮食、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四)二级学院实习负责人及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掌握学生动态,适时教育提醒,把预防工作做在事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处置、上报,不留隐患。如遇突发事件根据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非全日制学生的实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兼职指导教师、产业导师根据学校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管理相关制度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粤工程职院〔2022〕129号)作废。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