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所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广东工程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所。

第三条 单位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凤凰街渔兴路18号。

第四条 广东工程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所是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隶属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节能减排燃油添加剂、润滑油添加剂、燃煤添加剂研究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根据《关于设立广东工程环境净化技术研究所等机构的函》(粤机编办[2012]154号),不核定具体编制数和不定级别。

第八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五名理事组成。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听取、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六) 任命管理层主要人员;

(七)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60%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50%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理事会选举。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决定重大事项;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由学院党委任命。法定代表人兼任所长

第十六条变更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日常事性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内部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活动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规范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强化责任,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清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和主管部门盖章后,自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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