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惩治学术腐败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学术道德规范的贯彻与实施,惩治和预防学术腐败行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的总体工作中,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学生等部门要把反对学术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二级学院负责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对各类学术评审、评估、评选、评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以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学术活动的人员,应恪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二)学院确定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纪律,在学术工作中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

(三)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六条 学术腐败主要是指利用学术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下列情况属于学术腐败行为:

(一)以行贿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经费、奖项等;

(二)侵吞、挪用科研经费;

(三)利用学者身分为商家做虚假宣传;

(四)利用手中权力获得名不副实的学位、证书等;

(五)利用手中权力获得更多学术成果,如在自己没有贡献的论文上署名,拉帮结派、打击异已等;

(六)伪造简历,包括伪造论文记录、科研成果、学术头衔、所获奖项等;

(七)伪造实验结果、伪造数据、故意忽略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八)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抄论文、抄学术著作、以"翻译"为"著作"等等;

(九)一稿多投,或低技术含量重复别人或自己的成果;

(十)不恰当的夸大自己的成果、学术经历等;

(十一)包庇支持造假者;

(十二)其他学术腐败行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腐败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腐败行为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对有关学术腐败行为开展独立调查,负责审查并认定腐败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腐败行为的争议,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投诉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腐败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党员或党员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在党委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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