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3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应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包括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所属学生机构干部,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班级干部;经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核,其他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设立的学生机构干部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织推荐、自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渠道产生候选人后,通过民主选举、公开竞聘或上级组织任命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政治身份一般为共青团员或者中共预备党员,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均不低于本专业50%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按规定不得低于30%;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六条 校团委、学院团总支、团支部学生干部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相关规定及其它竞选、竞聘途径产生。  

第七条 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学生干部按《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相关规定及其它竞选、竞聘途径产生。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现职期限一般为1学年,可连任,具体任职期限以岗位实际需求为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教辅部门反映学生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所任学生职务具有的职权;

(四)对学生机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五)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带头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学联的规章制度和校规校纪;

(三)及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发展建设成果,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四)团结同学,热心服务,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五)履行学生组织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协调好工作和学习时间的安排,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四章 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为建设一支学校党委放心、师生满意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定理想信念,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二)强化服务意识,争做广大同学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三)永葆学习动力,争做勤学习爱思考的学习标兵;

(四)厉行勤俭节约,争做艰苦奋斗的典范;

(五)坚持按章办事,争做遵守校规校纪的模范;

(六)塑造纯洁、朝气、责任、创新的形象,争做时代青年楷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严禁下列行为发生: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违反课堂考勤纪律;

(二)考试作弊;

(三)赌博、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及不良行为;

(四)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荣誉或其它利益;

(五)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

(六)以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

(七)拉帮结派,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事情。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指导学生干部队伍的整体建设及所属校级机构学生干部的管理;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学院学生干部队伍的整体建设;有设置学生机构的行政部门可以与校团委联系,协助做好所属学生干部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主要学生干部一般每学年调整一次,各级学生组织应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清退: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向周围同学传播和散布煽动性言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在媒体上出现负面新闻且严重损害学校和学生组织声誉者;

(四)通过网络途径,散播损坏学校、组织声誉的谣言者;

(五)以职权谋私利、玩忽职守,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经举报查实者;

(六)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制度:

(一)进一步深化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改革,落实校团委协助校党委加强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述职评议工作制度。

(二)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旨在推动学生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政治引领,践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增强学生会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

(三)述职评议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述职评议内容包括对学生会工作人员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全面客观综合评价。

(五)述职评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吸纳广大同学参与群众评议,让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广大同学面前亮作风、晒差距。

(六)校级评议会组成以学生委员会成员为主,学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评议会。院级评议会组院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参与。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人员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七)述职评议程序:

1)书面总结。述职前,提交本学期工作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根据述职评议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全面规范简明精炼、支撑有力,能够很好地报告本学期重点开展的工作项目以及存在的不足、需要改进的方面等,明确下一步工作规划。

2)述职汇报。现场述职内容要求密切结合学生会功能定位,准确充实、重点突出。述职结束后,评议会中的学生代表填写评议测评表;评议会其他成员根据现场述职情况评价打分。

3)适度公开。校团委根据书面总结和述职评议情况形成最终的综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工作人员述职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同学和各学生会组织的监督。

4)持续改进。述职人员根据评议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改进方案,将改进措施列入下一学期学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八)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学生会工作人员在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综合评价等次获得优秀等次,方可获评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提名。

(九)院级学生会组织开展述职评议情况须向校学生会报备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组织应建立学生干部管理档案,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需要制作个性化档案,档案一般应包括个人简历、任职情况、自我小结、考核情况和奖惩情况。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2006年7月14日院长办公会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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