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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 11月5 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粤工程职院〔2009〕187号文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收费票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现收费票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依据《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税务部门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金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作为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政、审计、计划、税收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应范围

第三条 收费票据主要有:财政通用票据、财政专用票据、税务票据。

(一)财政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收取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

财政通用票据又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是指根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履行或代理政府职能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是指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内部往来资金、代收单位职工水电费等,包括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

(二)财政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某一种收费而制定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票据。

财政专用票据又分为高等、中专、成人学院教育收费收据、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1.高等、中专、成人学院教育收费收据是指公办的教育或省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收费有关文件或按照相关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开具的收据。包括公办学院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院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

2.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是指适用于以政府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时,开具的专用收据。

(三)税务票据是指适用于实施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时开具的票据。根据《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2003]58号)以下内容属于使用税务票据的范围。

1.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以下收费行为的:

⑴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

⑵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的收费。

⑶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⑷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⑸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⑹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⑺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⑻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除外)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3.公办学院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4.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5.民办学院(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学等)、社会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等)取得的收费收入。

6.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第四条 各类收费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管理学院各类票据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检查销毁工作。

第六条 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发票、收据。

第七条 凡需申请领用票据的部门,必须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申领票据登记表》,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领用。对于已经领用有票据的单位,必须交旧换新,否则不给办理。

第八条 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开具、保管发票,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检查。对已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需缴交收入的,必须在收到款项的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超过一个月则按挪用公款处理,每学期末各部门必须将所领用的票据(已用和未用)全部交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凡在票据上盖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缴交财务处,不得坐支现金。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根据其实际需要,可以向财务处领用收费票据,盖所在部门财务专用章,所收款项不需交财务处(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全额入该部门的财务帐,发票存根整本交回财务处保管。对票据的使用接受财务处票据管理员的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合规、不合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办理缴款手续时,除交还第二联(进帐联)外,还需提供票据存根,财务处审核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在己使用票据封面签字或盖章确认。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凭审核人员的签字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开具票据的部门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资金收入时开具票据,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票据应当按序号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或缴款人联加盖合法印章。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交款退回需开红字票据等情况,必须收回原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财资处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金额、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票据;

(五)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票据;

(七)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八)开具票物不符的票据;

(九)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十)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

(十一)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票据;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三)取得票据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四)其他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一)丢失票据;

(二)损(撕)毁票据;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票据;

(五)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

(六)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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