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 2009年11月5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粤工程职院〔2009〕187号文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编制学院预算并对其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年度预算,统一配置经费和资源。各行政部门、系部均不得制定与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相矛盾的制度,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自行调配学院的资源。实行集中管理,以维护学院的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学院整体利益。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设立党委领导下的财经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对重大经济项目和主要财经工作进行决策管理,并由分管财务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财经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院单独设置财务处,财务处为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统一领导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财务人员的变动,须通过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学院一般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而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必须报学院审批。经批准成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须在上年度末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计划、年度发展计划和任务以及我院财力状况,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考虑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等,编制年度预算(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转。适当控制和压缩行政性开支。正常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不能高估冒算,支出预算要打足,不能预留硬缺口。
第十一条 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须根据学院各行政部门、各系(部)事业发展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的办法。财务处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要定期分析、通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学院的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须由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收入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广开财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凡是取得的收入,需足额收缴入账。监督各项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查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情况,保证收入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预算支出贯彻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的方针,优先确保人员经费的开支。公用经费根据"轻、重、缓、急"的安排支出。制定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重点审核财务开支项目是否有预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处每年度向教代会作学院财务报告,每学年结束须向学院财经领导小组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
其中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及其他拨款;第三项中事业收入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第十八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种收费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直接收取、入账。特殊情况,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收取,收取后必须及时上交财务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收费必须使用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票据,票据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安排专人购买、保管各类收据并设专人统一登记、统一领发、统一缴销,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票据。需领用票据的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利用学院的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进一步拓宽学院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取得经营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支出。非经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学院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各项事业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支出执行中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
第二十五条 学院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离休金、退休金、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费、加班费等人员费用支出和兼课酬金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学院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及会议费开支。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等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大中型维修项目、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等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堵住漏洞,节约支出。严格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学院领导研究批准后,由学院指定专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并将副本或有关复印件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按学院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支出管理,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事业支出,如专项设备购置费、实验室建设专款(不含科研项目资金支出)。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财务处在具体核算与管理上应单独进行反映。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要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合规定的白条、三联单等票据都不能报销列支。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上级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和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外,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学院结余应按照上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院的专用基金管理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专用基金管理,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类专用基金应单设帐户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要做好各项专用基金的收支计划,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开支,使用过程中要讲求效益,尤其是修购基金的使用,应在使用前做好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案来实施。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债权和其他经济权利以及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现金及各类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用的家具等)也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图书;
(五)其他固定资产。
对于一般设备的报废或转让,须经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并呈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核销;对于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初步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和零星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应转入修购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结束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取得或转让无形资产,需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对外投资包括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的对外投资应当是以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根据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应付款是指学院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如学院购买商品时或接受劳务时应付而未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应付而未付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等。暂付款是指学院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如学院从职工工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租等。对于各类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组织专人清理,保证按时进行结算。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教材费、党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的款项。学院应加强对代管款项的管理,在满足委托单位或个人对代管款项正常收支需要的前提下,其最终的清偿责任仅限于代管款项的收支净额。
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变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据以进行会计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认真、准确、及时,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拒绝受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计核算选用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院财务制度》、《会计基础规范》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满足我院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财务软件应在软件开发商的协助下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软件进行正常维护,包括对程序、数据、编码的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备查,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软件数据进行修改、删除。会计软件运行发生错误,系统管理人员应立即检查处理,如无法处理的,需及时与软件开发商联系,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必须事先经财务处长批准方可进行,严禁擅自修改软件。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表。
第四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反映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内审监督对学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和财经秩序,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损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务内部审计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十条 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通过不同的方式实施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将其与人事考核内容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从管理机制上加强对经济责任人的制约,提高经济责任人对财务监督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违法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发现、纠正、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予以退回。发现帐实、帐款不符,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的收支,应当依法纠正、制止,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第十三章 财会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五十三条 学院要采取措施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要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接受继续教育,加强现有人员的专业水平考核,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交流;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正当权利,关心财会人员待遇,改善办公条件,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财会人员要注重自身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形势,与时俱进。
第五十五条 财会人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服务宗旨,对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业务优先办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讲政治、讲原则、讲效率、讲奉献,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院所有需通过招标的项目应按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 月 1 日起施行,由财经领导小组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