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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法治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教育系 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教育部有 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121日至127

二、活动主题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三、具体安排

(一)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各单位要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爱国主义教育等相关法律知识。(责任单位:各单位、各级党组织)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各二级学院把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

1.组织课堂诵读宪法活动。在宪法宣传周期间,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思政课教师课堂上带领学生诵读宪法,确保所有班级全覆盖。具体诵读文本见附件2。(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2.持续推动实施“宪法卫士”行动计划。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网络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做好督促工作,确保学生100%参与。(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三)开展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举办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学校同步设立分会场,广州校区在办公楼511会议室、省职教城(清远)校区办公楼学术报告厅,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宪法晨读”活动,观看直播。具体安排见附件1。(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要着力加强新闻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

请马克思主义学院、各二级学院于12月5日前将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的通讯稿(不超过500字)及活动配图(1至2张),通过OA寻呼报送党政办公室。 

附件:1. 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安排

2. 宪法诵读文本

 

 

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安排

 

一、活动时间

2023 年12月4日9:30

二、活动地点

广州校区办公楼511会议室

省职教城(清远)校区办公楼学术报告厅

三、参加人员:

广州校区:当天在广州校区的学校领导,行政教辅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辅导员代表1人,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代表1人。

省职教城(清远)校区:当天在省职教城(清远)校区的学校领导,行政教辅单位常驻校区中层干部,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代表1人、大学生法律爱好者协会学生代表学生代表(每个二级学院15人)。

四、活动安排

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1)9:30-9:35  升旗仪式

2)9:35-9:45  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分会场参加人员同步跟读

3)9:45-9:5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学校分会场同步跟唱;

4)9:50-10:10  第八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演讲比赛优秀选手展演

5)10:10-10:2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宣讲宪法;

6)10:20-10:30  教育部领导讲话

五、活动要求

(一)参会人员提前十分钟进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坐。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考勤,学生工作部汇总学生考勤名单。

(二)党政办负责做好会场场地布置等工作。

(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前做好会场设备调试工作。


附件2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 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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