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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4-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24年3月21日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4〕14号文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主要形式,是二级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人员考核、评奖评优、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院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二级学院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二级学院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密切配合,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是政治核心,支持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障作用。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事项根据二级学院工作权限开展,按规定需要上级审批的,应按有关程序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行政、学校党委审批或备案。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决策、重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 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 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 学院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6. 教学办公、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 各类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0.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11.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12.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13. 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4. 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15. 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16. 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院长、书记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党委书记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纪检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院长、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在人员按规定未配备到位的的情况下,二级学院可对会议成员范围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行政工作事项的,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的,由党委书记主持。院长、党委书记中有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且未授权同意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也可以由办公室主任提前向领导班子成员征集或根据教职工和学生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由院长、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院长、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党委书记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二)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会前应做好充分的酝酿和沟通。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本学院具体负责领导意见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三)充分讨论议题。

1.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2.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院长、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四)形成会议决议。

1.研究讨论时,由提出议题者作简要说明,参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经过充分酝酿讨论,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主持形成会议决定。

2.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3.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4.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5.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6.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论证后,再作决定。如几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应向业务分管校领导报告。

(五)实行公开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六)做好会务工作。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会议决定一经形成,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向业务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负责人、承办人及做好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负责人要及时将组织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接受二级学院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可根据情况要求该学院一并呈报相关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党委纪检委员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办、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如遇政策调整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讨论。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详见附件1),编发会议纪要(详见附件2)。人员未配备到位的学院可另行指定专人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有全日制在校生培养和管理的二级学院,其他教学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粤工程职院党委〔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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