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 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已于2020年7月2日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2020年9月27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 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7月2日党委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公布,自2020年9月27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成员及由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及专业特长,按程序在我校登记注册,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校大力支持社团发展,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有序发展。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年度审查、解散注销的基本管理办法。社团必须有利于展现学校校园文化和学生风采,必须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担负社团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统筹谋划部署,学校党委定期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社团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分管人事、教学工作的负责同志参与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成立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的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具体由 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等重要工作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 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八条 完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安保处、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学生社团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 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
和重大事项。
校团委做好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工作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 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全校社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校团委的监督管理,认同并遵守本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是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读一学期以上,成绩优良,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申 请社团的类别。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名称应当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XXX 协会/俱乐部/ 社(学生)”,不可省略“学生”备注字样。社团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注册,合乎规范,特征明确,如有相应的英文名称,可一并申请;
(四)有1名专业指导教师。专业性强的社团应有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校内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社团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当包括:
社团的名称、类别及宗旨;
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和权限;
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社团的终止程序;
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申请表)、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学生证、思 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指导教师书面意见、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意见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二条 社团的批准与成立:
(一)学校结合社团年审情况统筹做好社团建设规划,年审结束后统一对社团成立申请材料进行初审(6 月),并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和学校党委核准;
(二)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领导机构,大会应邀 请挂靠单位负责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社团工作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三)社团工作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登记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社团给以正式登记注册,并发放《广东工程职 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证》;审批不通过的,书面向发起人说明情况;
(四)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公章;社团Logo 及刻有社团标志图章等须应印制清样,附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报党 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社团图章不能对外使用,没有法律效力。
(五)凡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社团,不属本办法所指社团之列。此类社团有关事项应当按国家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 社团的更名:
(一)社团的更名需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更名申请表》,结合社团年审工作报社团工作部审批;
(二)社团更名必须符合积极向上的原则,符合当代大学生风貌,更名后的社团其基本宗旨及社团类型不能改变;
(三)社团更名必须召开全体大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社团成员的同意;
(四)社团更名一经批准,三年之内不得再次更名。
第十四条 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意见、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社团工作部在每年5月至6月全面开展社团年审工作, 社团年审结果和拟注册登记社团名单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再报学校党委核准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 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社团工作部根据党委核准意见,对年审合格的社团在《广 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证》上盖章予以注册,并正式 公布社团年度注册登记情况,只有完成注册登记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后注销解散: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六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 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 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 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和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成立、未经注册登记或已经注销的社 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 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 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社团(含其 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 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学校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 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社团日常管理,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开展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 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一条 配强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 动长效机制。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建立社团指导教师选聘 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 挥各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 原则建立专业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专业指导教师。 专业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 年。原则上每名专业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社团。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专业指导教师须为中 共党员,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选派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
推行“双导师制”,每个社团除配备1名专业导师外,推进 落实学校领导班子,行政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每人每年重点联系1-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对社团指导教师的 评价考核与激励。学校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 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 规解除聘任,并从学校社团指导教师库中移除;如个人再次 申请为指导教师的,须先参加指导教师培训,经培训合格, 再按照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列入指导教师库。指导教 师工作量折算和职称评聘加分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系列文件执行。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充分保障社团成员权利。所有社团成员应当 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全日制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 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 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社团通常于每年10月份统一吸纳新成员。纳新结束后,社团应提交会员登记表,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批准,由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分别存档。
社团成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社团要求报到注册、参加社团相关活动。不报到注册者或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可作自动退社处理。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外籍 学生参加社团必须提交党政办公室审批意见并经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加入。
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一年, 一年级学生通常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社团通常于每年6 月份年审结束后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批准。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加强对社团负责人的教育管 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校团委定期举行社团会长培训班。
第二十四条 完善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报批准成立的 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 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社团要每 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 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加强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社团逐步探索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六条健全社团骨干遴选机制。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 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生 工作部(处)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党团先进分子。各部门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社团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干部: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二)长期不参加社联会议(活动)或不认真履行社团干部职责者;
(三)学习成绩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者;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因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五)其他不符合社团干部相关条件的者。
第二十七条 强化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 学有效的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 荣誉激励机制,引导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 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 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 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社团 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和报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 日向校团委报送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
可开展。所有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九条 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 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和安保处 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出活动的人员需确保 已购置意外保险),社团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举办的社团 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条 严格内容把关机制,所有社团一律不得建立运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有关宣传作品经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后由社联官方公众号统一发布。宣传发布内容须严格审核,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接受媒体采访,需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学校组织宣传统战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当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强化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承担社团健康发展的首要责任,担负对所负责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为社团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支持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鼓励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团工作部接管,用于社团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学院和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 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对社团负责人及主要责任者、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正式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及校艺术团下属舞蹈队、合唱队、街舞队、模特队等专业团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学生社团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