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2023年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学校教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2023年度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申报确认。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指引
财务部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