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流量,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关于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库[2009]3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粤财库[2012]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粤财支付[2014]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指定银行发行的,学校在职在编(含人事代理)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学校公务卡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银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五条 公务卡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暂不允许办理外币结算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学校统一组织申领。公务卡申领程序为:
(一)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
(二)财务处将申请人资料审核后送交银行。
(三)银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并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公务卡支持系统。
(四)公务卡启用根据银行开卡指引办理。
第七条 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持卡人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银行。因离职、调动、退休等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离开前须清理公务卡项下全部债权债务,到银行办理销户,将销户资料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若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须向银行提出补发新卡申请,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卡卡号。
第九条 初次办理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事前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临时调增信用额度,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银行协商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列示的项目。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开具发票时,要向商家索取无法刷卡的证明,作为报销凭证之一;或者由商家在发票备注处打印"本店无法刷卡,只能收取现金"。
2.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公交地铁乘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事前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实时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支付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为个人消费行为,学校财务不予报销相关支出和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制度实施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等基本不变。
第十五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学校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学校财务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免息还款期内(最迟不超过账单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到学校财务部门办妥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须按学校财务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持卡人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标示该笔业务,作为刷卡凭证。持卡人在粘贴票据时,将公务卡支出报销的单据单独粘贴。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对已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前,按不同功能分类科目生成电子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签发指令,提交银行。银行在收到指令后划转公务消费资金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须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存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学校后按财务处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公务卡的日常管理、财务报销与清算管理等工作。
严禁为非学校在职在编(含人事代理)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业务;自行负责公务卡日常对账,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对本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督促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银行的职责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污水处理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租用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