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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2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以及《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填报相关申请单或审批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差旅费应当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学校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学校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现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经学校法人代表批准)

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以及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不给予补差。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需年龄超过50岁,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软卧。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省内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每人每天:厅级(含正高职称人员)550元、其他人员450元;到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所辖区每人每天:厅级(含正高职称人员)530元、其他人员420元;到上述14市所辖县(市)每人每天:厅级(含正高职称人员)500元、其他人员400元。

(二)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按照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出差人员通常应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广州市内办事不属出差范围。因公到市内开会、办事和采购等,可派学校的公务车或凭当天地铁票、公交车票等公共交通票据报交通费,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学校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参加的会议或培训外,学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校长批准,凭据报销会务费、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会议或培训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只计发往返途中自然(日历)天数的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 举办方不安排用餐的,或者统一安排用餐、但不收取会务费或培训费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

(二)举办方统一安排用餐,并收取了会务费、培训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或培训通知没有明确不安排用餐的,一律按统一安排用餐的规定办理。

各种会议或培训时间超过5天的,从第6天起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只发放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40元。

第二十一条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校长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元(上限标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校长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校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前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申请单或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七条 除接待单位按照《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相应的,也无须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 经校长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公杂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校长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

第三十四条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校长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不得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管理办法》(粤工程职院[2009]187号)中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探亲路费管理办法、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顶岗实习和竞赛类经费管理办法等其他经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

          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7-9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西(南宁)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47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29

西藏(拉萨)

500

350

6-9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

750

530

50%

33

宁夏(银川)

470

350

 

34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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