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19年3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19〕16号文公布,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关于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库20093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粤财库2012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粤财支付2014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保管和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它既具有一般信用卡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须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学校由确定的代理银行(我校公务卡代理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四条  办理公务卡的对象为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还款责任人是持卡人,学校不承担公务卡的还款责任和由于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于持卡人未及时还款等原因造成对持卡人征信等影响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条  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教育经费、科研经费等各类经费,所发生的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1)范围的公务支出事项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处不再办理现金结算和现金借款。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学校统一组织申领。公务卡申领程序为:

(一)申请人到财务处领取并填写申领公务卡资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交财务处国库岗。

(二)财务处将申请资料统一送人事处审核后送交银行。

(三)银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并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公务卡支持系统,通常由发卡银行通过快递方式送达持卡人,由持卡人负责签收。

(四)公务卡启用根据银行开卡指引办理。

第七条  未统一办卡的教职工和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持卡人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银行。因离职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财务处应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公务卡信息的维护,将调动或者退休人员的公务卡信息进行删除。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九条  初次办理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5万元人民币,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每位职工的工作性质和需要提出意见,发卡行根据银行规程办理。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事前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临时调增信用额度,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银行协商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1),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列示的项目。下列情况可暂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开具发票时,要向商家索取盖有商家公章的无法刷卡证明,作为报销凭证之一;或者由商家在发票备注处打印"本店无法刷卡,只能收取现金"字样。

2.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公交地铁乘车费等并且不能使用可以绑定公务卡的微信、支付宝消费,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非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形审批表》(见附件2),经所在部门、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实时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支付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如pos机小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凭证)、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为个人消费行为,学校不予报销。如存在使用公务卡从事个人消费情况,除了上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可以实时掌握消费记录,持卡人还需配合上级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和财务处参与调查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制度实施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流程等基本不变。

第十四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学校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学校财务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的支出;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OS机小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凭证不符的;

(三)未经批准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四)持卡人未及时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须按学校财务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持卡人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标示该笔业务,作为刷卡凭证。持卡人在粘贴票据时,将公务卡支出报销的单据单独粘贴。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当发票金额大于该笔业务公务卡消费金额时,报销金额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记录该笔业务发生消费时对应公务卡支出的金额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对已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前,按不同功能分类科目生成电子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签发指令,提交银行。银行在收到指令后划转公务消费资金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该在消费后2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按时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须及时还款。

第二十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退回给财务处。否则当非法侵占公家财产论处。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公务卡的日常管理、财务报销与清算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统一办理在职教职工公务卡,录入教职工公务卡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信息,并根据人事处提供的人员信息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

(四)做好公务卡财务处理和政策咨询工作,以及每月与发卡行进行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对账工作;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责任: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使用好公务卡,持卡人应精确掌握免息期和还款额度;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损毁、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者补办新卡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如未按要求及时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应承担不及时还款、不完全还款和不还款的全部责任和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征信影响等责任;

(三)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离、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并按要求及时还清公务卡欠款,结清余额;

(四)持卡人对本人公务卡消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应配合发卡行和财务处的对账工作,需配合出具与公务卡相关的情况说明;

(五)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恶意透支使用公务卡,严禁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负责人须督促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人事处管理责任

(一)审核二级部门提交的办卡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工号、姓名、所属二级部门、职级等。

(二)教职工离职时,人事处应确认《校内离职手续单》中是否有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签章,无签章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三)教职工退休时,人事处应在该人员退休前一个月内通知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由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提醒该人员在退休前办理公务卡注销及财务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受理涉及公务卡管理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银行的职责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非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形审批表
附件1: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污水处理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租用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附件2: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非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所在部门

金额(元)

支出业务内容

经费来源

支出时间

     

原因:

     1.公务卡尚在办理中

     □ 2.对方不支持使用公务卡刷卡和对公转账消费

£ 3.对方不支持微信、支付宝绑定公务卡扫码消费

     4.其他(具体说明)

本人承诺,对所述原因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处审核意见:

              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校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