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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19〕124号文公布,自2020年1 月1日起施行)

1  

1.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行〔2018〕137号)等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 、《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行〔2019〕1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包括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白云区、荔湾区、海珠区和清远市清城区)以外地区从事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调研、检查、交流、培训、会议、下乡、科研等活动)期间使用学校差旅费、培训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等经费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费用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等,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1.3   学校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包括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白云区、荔湾区、海珠区和清远市清城区)办事不属出差范围,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不发伙食补助费。

1.4   因公出差必须先办理出差申请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经费来源和各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经业务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出行,严格按经费预算支出。

1.5 对于学习、培训等有获得证书等考核要求的差旅活动,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具体要求。

1.6 差旅费应当纳入各业务或科研项目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各业务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1.7  学校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现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的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

2 城市间交通费

2.1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2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不给报销。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以上职务人员、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中层干部及以上职务人员、副高职称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2.3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的上限,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

2.4 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较紧急,工作人员超过乘坐交通工具上限的需在提交差旅申请时提供情况说明,业务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差旅申请时一并办理审批。

2.5 乘坐高级别交通工具可按出行当天出差人员可乘坐规定等级标准上限交通工具费用报销,需提供参照出行当天可报销等级标准的交通工具票价佐证材料。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实际乘坐了较低等级交通工具,不给予补差。学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2.6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2.7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8  乘坐飞机出行的,购票人需要使用公务卡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为本人或其他公务出行人员购票。购票人也可以使用公务卡通过其他方式购买机票价格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票,办理报销时,需要提供购买机票时相应航班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的票价截图,以证明通过其他方式购买的机票价格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的票价。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2.9 因工作需要调整或取消出行计划,办理换票、退票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2.10   需要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出行的,需在办理出差申请时予以明确,经业务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广东省内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包干方式报销结算,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包干仅限广东省内,标准参照《广东省内出差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为定额包干标准。

2.11  经业务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出差往返地点可以是工作人员家庭所在地。从家里出发前往出差目的地或出差结束后直接由出差目的地返回家里,需在办理出差申请时提供情况说明,列举具体原因、出发地点和返回地点,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单位到出差目的地往返所规定乘坐相应交通标准费用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只发放在出差目的地期间实际从事出差活动的天数。

3 住宿费

3.1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在从事公务活动所在城市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民宿等)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办理结算必须出具发票和住宿清单,没有住宿清单不发放出差伙食补助。

3.2  因工作需要,当天往返或到偏远地区从事科研、实践、下乡等活动,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出差人员办理报销时需提供情况说明,经校长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3.3 差旅住宿费标准:

3.3.1 省内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每人每天:厅级(含正高职称人员)550元、其他人员450元;到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所辖区每人每天:厅级(含正高职称人员)530元、其他人员420元;到上述14市所辖县(市)每人每天:厅级(含正高职称人员)500元、其他人员400元。

3.3.2 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3.4  出差人员按照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3.5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3.6 出差期间,因交通工具不便等情况需要在途径地停留住宿的,在办理差旅申请时要提前注明,可在途径地住宿不超过两次且需要同一城市。

4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4.1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4.2  伙食补助按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分配,差旅期间明确包含相应用餐安排减少相应伙食补助。

4.3  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补助费用,往返期间的2天按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除了往返期间外,在出差目的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已明确住宿地点与公务活动地点为同一地点,除了出差往返期间的市内交通补助费外,不报销差旅期间发生市内交通费。

5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5.1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参加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其余时间每人每天可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

5.2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安排被选调(抽调)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经校长批准后可发放伙食补助费每人每个工作日40元。

6 报销管理

6.1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对业务活动、票据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2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反应从事公务出差活动真实性的原始凭证,应包括差旅出行依据(培训或会议通知、邀请函等)、差旅申请单、往返交通票、住宿票、住宿清单等资料。

6.3 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4 差旅期间所有费用应通过公务卡或学校银行对公转账支出,出差所在地不便用公务卡支出的,按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报销手续。

6.5 出差参加公务交流等活动,除接待单位按照《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向出差人员出具的交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6.6 出差参加公务交流等活动,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向出差人员出具交费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6.7 因工作人员调入我校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6.8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邮递、打包等公杂费用,在办理差旅申请时应明确支出预算,差旅活动结束后凭业务发票据实报销,费用结算手续要连同差旅费报销一起办理。

6.9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

7 审批责任

7.1 报销差旅费经办人是指参加差旅活动和使用公务卡支出相关费用的工作人员,是差旅报账资料的收集者和提供者,对参加差旅活动和所提供的票据等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至少一名经办人在发票背面上签名。如经办人提供的资料与真实发生的业务不一致,所有责任由经办人负责。

7.2 证明人是指可以证明经办人所参与差旅活动和所提供的报账资料的真实、有效,证明人需要在发票背面上签名,证明人需要对经办人从事的差旅活动和提供的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3 报账流程发起人是指协助经办人办理报账手续的工作人员,可以不对业务真实性负责,但需要确保最后提交财务报账的资料与经办人所提供的资料一致,不得擅自篡改。

7.4 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差旅活动的经费来源、预算安排、业务及相关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等,对所支出的差旅费用负有领导责任。

7.5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差旅出行的必要性,审核差旅业务与参加差旅人员工作的相关性,审核报销材料的合法性等。

7.6 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差旅活动经费来源和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和相关性。

7.7 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经费来源于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审核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对所支出的差旅费用负有领导责任。

7.8 财务预算岗负责审核差旅活动经费来源是否准确,经费来源预算余额是否可以足额支付,核对公务卡消费明细等,对使用经费的名称、额度的准确性等负审核责任。

7.9 财务会计核算岗负责审核经办人提供的票据等报账资料是否合法、齐全、完整、有效,审核支出费用依据是否充分,核准支出金额,对票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报销手续的合法性、完备性负审核责任。

8.0 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审核使用经费的合法性和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差旅活动和经费来源的关联性,对该笔差旅费用支出负审批责任。

8 纪律要求

8.1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和从事个人相关事务,不参加需收取较高会务费的会议或培训。

8.2 校内各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审批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经费支出,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人所在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控差旅的必要性和严格审批差旅支出预算,财务处要严控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差旅开支不予报销。

     8.3  差旅审批、出行活动、费用报销等需接受审计监督。对未按规定从事差旅活动、未按职责要求审核差旅报销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

9

9.1  本办法提到各项标准金额是指该项目发放金额的上限,超出上限部分不予报销。

9.2 探亲路费管理办法、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顶岗实习和竞赛类经费管理办法等其他经费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相关活动差旅费支出标准的从其规定的标准执行,出行申请和报销手续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学校未明确的其他出行公务活动,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出行申请和报销手续。

9.3  工作人员往返广州天河校区和清远校区之间发生的费用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运行管理方案(试行)》(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19〕51号)和学校最新规定执行。

9.4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粤工程职院发〔2016〕6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要求、学校决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决策为准。

附件:1. 广东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2. 广东省内出差交通费定包干标准

3. 科研业务差旅申请单

4. 科研业务差旅报销单

5. 差旅申请单

6. 差旅报销单

附件1:

广东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人·天

淡旺季浮动标准(/人·天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7-9月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月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月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西(南宁)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月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47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29

西藏(拉萨)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33

宁夏(银川)

470

350

 

34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附件2:

广东省内出差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序号

目的地

标准(元/人次)

1

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

50

2

佛山市

50

3

东莞市

100

4

清远市(清城区以外)

110

5

肇庆市

140

6

中山市

150

7

江门市

150

8

云浮市

190

9

珠海市

200

10

深圳市

210

11

惠州市

210

12

河源市

260

13

韶关市

270

14

阳江市

300

15

汕尾市

330

16

茂名市

410

17

揭阳市

440

18

潮州市

450

19

汕头市

450

20

梅州市

480

21

湛江市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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