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2023年12月14日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3〕158号文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财务收入和支出执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等上级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的经济业务活动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严格遵守上级单位规章制度和最新要求的前提下制定,上级单位已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内容,本规定不再列举,按要求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职能单位、党组织单位、教学单位、附属企业单位、工会、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以及学生等。学校对专项工作相关财务行为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履行电子化财务事项责任流程时,必须根据职责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凡在学校电子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协同管理平台(OA系统)、微信平台、计算机或手机应用客户端等)审批和确认的信息,即视为各单位经办人、审批人、责任人书面签署表达的意见,与其亲笔签字确认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通过电子化平台履行财务事项责任流程的,审批流程结束后,由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审批人负责在印有该流程全部责任人文字意见的审批流程纸质文档上亲笔签名即可办理记账、支付和存档,其余经办人和审批人可不需要书面签署意见。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兼顾学校事业发展与师生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厉行节约,严控支出。

(四)健全收入和支出规章制度,建立合法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审批权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学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预算管理、统一配置经费和资源,以维护学校的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学校整体利益。各二级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相矛盾的制度,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自行调配学校的资源。

第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担负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学校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及财务工作决策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讨、审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再提交学校党委会决策后执行。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 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部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部、党政办公室(审计工作部)、组织统战部、宣传部(武装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总务后勤部(保卫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初审财务部提交的预算草案,为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和调整预算等重大经济事项前提供把关、研究、讨论等支撑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部学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负责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已明确经费预算或确定了经费来源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立项和采购审批或出差申请同时办理,相关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权责根据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出差申请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已明确经费预算或确定了经费来源且已涵盖了具体支出明细的项目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已签订协议的项目,经办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按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涉及保证金的项目,经办单位负责及时按要求办理收取和退还保证金。

(二)已办理学校银行划扣费用的项目,经办单位要主动跟踪,按时收取发票、定期对账,及时办理费用结算和冲账手续。

(三)已安排到各单位的项目经费由负责项目单位制定具体支出计划实施,各负责单位在下拨的经费额度范围内支出。

(四)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事后结算”流程,即根据费用支出事项的具体情况,事前需办理采购审批、出差申请、用车申请、经费预算具体安排申请等,事后根据经办业务单位、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学校领导等审批同意的意见进行办理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未列入校内预算的项目按学校决策制度报学校审议,10万元以下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10万元以上还需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已明确经费预算的前提下,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办理签名审批:

(一)1万元以下由流程发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审批。

(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流程发起人所在单位已明确分管学校领导的由分管该单位的学校领导负责签名审批,其余由审批该流程的业务归口单位分管学校领导签名审批。

(三)5万元以上,经分管部门校领导/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由学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业务经办人是指具体支出相关费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个人公务卡支出相关费用人员,是财务原始凭证资料的收集者和提供者,对所提供的票据等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至少一名经办人在发票背面上签名。如经办人提供的资料与真实发生的业务不一致,所有责任由经办人负责。办理支出流程报账的工作人员为收入和支出流程发起人,是为经办人提供报账服务的工作人员。经办人和流程发起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是校内不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费用的支出流程的审批节点应包括但不限于流程发起人、经办人、证明人、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会计核算岗、财务部负责人、流程发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1万元以上的支出还应包括分管经办单位校领导或分管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校领导;5万元以上的支出还应包括分管财务部校领导、学校负责人。具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八条 费用支出的经办人为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分管业务归口单位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学校负责人等,按以下方式增加办理会签流程:

(一)经办人为二级学院负责人或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人的,需要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人或二级学院负责人互为签审;经办人为各职能单位负责人的,需增加该单位副职会签。

(二)经办人为分管经办单位校领导、分管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校领导、分管财务部校领导,需增加学校纪委书记会签;经办人为学校负责人的,需增加学校党委书记会签。经办人为党委书记且报账金额在5万元以下,需增加学校负责人会签。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支出按照学校关于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标准、审批权责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医疗、财政专项资金等支出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审批权责和支出要求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必须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学校审议同意后公布执行,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在未发布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审批权限按本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为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经费管理单位为经办业务的校内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更换学校银行账户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定确定,原则上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新的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一)通过学校集体决策方式产生的,由财务部提出并撰写更换包括但不限于理由、可行性等内容的分析报告,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讨,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二)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产生的,由财务部撰写招标需求,提交学校采购单位,以招标方式产生,按与中标银行签订协议方式约定执行。

(三)学校所属各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开设或改变银行账户,由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负责经办。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使用资金,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进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实行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重点任务和经费来源情况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收支计划。建立学校预算管理体系,全面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学校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学校年度综合预算计划草案,负责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委会、上级主管单位汇报预算编制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学校党委是学校收支预算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元月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合理安排收入与支出,确保收入与支出的相对平衡,原则上不搞赤字预算。

(二)充分考虑“民生、运转、发展”的稳健性原则。预算收入必须来源确定可靠,不确定或不可准确预估的经费收入一般不列入预算收入。有关“零基预算”等执行上级规定。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按性质分为经常性支出和项目性支出,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同时,要兼顾项目资金需求的安排。坚持经常性支出“适度从紧”,项目性支出“量力而行”。重点考虑保障基本办学条件,满足办学规模的要求。

(四)“业务归口和经费管理”原则。根据学校的工作重点,合理安排资金;完善单位预算编制,费用支出需经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审批,经费管理单位需做好对经费支出的统筹安排,强化预算约束。

(五)“注重绩效”原则。编制各二级单位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要充分考虑学生规模因素,按学生比例分配。实行预算资金跟踪调查,加强绩效评价,具体由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审核费用支出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严格执行,严控支出”原则。预算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必须依据最新的预算安排执行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由财务部负责协调统筹校内其他单位形成预算审议稿,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讨和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一)每年6月初,财务部组织各二级单位收集下一年度有关资金需求工作,根据各二级单位当年度各项经费收入和需求计划表,预测下一年预算收入和支出数据。

(二)每年7月至9月,财务部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参照上年财务决算实际情况,按经费上级主管单位和会计核算内容,经与校内相关单位沟通后,形成下一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包括预测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收入和支出、经济科目分配方案、项目支出分配方案、经费管理单位归属等内容,形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一上”预算方案。

(三)每年10月至12月,在向上级提交“二上”数据前,根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一上”预算方案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初步的“二上”预算方案,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汇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并明确将按上级最终批复的下达指标进行调整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提交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系统、纸质确认稿等方式。

(四)自每年1月1日起,在学校未正式发布该年度的预算文件前,预算支出按照上一年度经党委会审议的“二上”预算方案安排进行办理支出,但累计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相应项目预算总额度的50%。

(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批复学校预算安排和预算指标进行调整,明确具体的预算收入和支出,将形成后的预算审议稿再次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待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上级批复当年预算时,根据上级实际批复数和当时上级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形成预算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后由学校行文下达该年度预算,校内各单位根据文件发布的预算安排执行。

(七)未安排的预算或未明确经费来源的项目,10万元以下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1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三十条 根据《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级项目库管理办法》关于项目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规定,学校经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按各单位业务分工分项目归口管理,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控制支出。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由财务部监督实施,校内各单位具体负责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指标内有计划的使用资金,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预算指标。

第三十三条 预算调整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财务部和各经费管理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学校预算发文次日起可提出调整预算申请,审批权限如下:

1.同一经费管理单位项目间调整,由经费管理单位向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需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及盖单位公章,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执行,财务部汇总调整情况,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每个经费管理单位每年最多只允许提交3次该类申请。

2.不同经费管理单位项目间的预算调整,经费调增单位如能得到经费调减单位同意,需双方共同向财务部提交调整书面申请,需双方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及盖单位公章,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执行,财务部汇总调整情况,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每个经费管理单位每年最多只允许提交3次该类申请。

3.其他预算调整,由财务部根据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预算调整草案,分别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后执行。

(二)为充分用好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如下:

1.同一财政专项资金内各项目支出的资金调整:属于同一经费管理单位的项目间,由经费管理单位向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备案,办理费用结算审批时作为附件上传,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支出,该类情况每年只允许提交3次申请。

2.同一财政专项资金内不同经费管理单位项目间的预算调整,经费调增单位负责与经费调减单位进行沟通,经费调增单位在办理费用支出审批时需会签经费调减单位,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支出,该类情况每年只允许提交3次申请。

3.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由财务部根据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预算调整草案,分别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后执行。

(三)遇到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和急需的项目支出,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后执行。

(四)上级主管单位有最新预算收支项目调整时,按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关于费用结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预算安排至当年支出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校内预算、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的科研经费等项目,不办理结转,由学校统一回收预算结余资金。每年12月1日前须发起和完成费用支出流程审批并将报账凭证材料提交到财务部,超出该期限将占用下一年度相关部门及项目的预算额度。

(二)属于其他单位安排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经费、社会服务等,根据项目执行安排执行,项目结题或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2年,用于同类项目支出,经费由原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以下方式汇报和公布预算执行情况:

(一)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二)每年初,在上级批复学校上一年度的决算报告情况下,由财务部将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在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会进行汇报。

(三)按照上级单位要求通过学校网站等方式公开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在年度内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单位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包括上级财政拨款、主管单位拨款等。

2.科研经费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拨款等。

3.其他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其他专项拨款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单位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学杂费收入,即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本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收入和其他教学事业收入。

2.科研收入,即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指由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单位、单位利用学校资产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获得、经有关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出租出借的收入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学校附属研究所上缴的利润、附属单位返还在学校事业支出中垫支的人员工资及政策性补贴、水电费、房租、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

(六)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学校经上级批准后向校外其他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依法、依规组织收入,所有收入必须有依据,原则上面向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收费应有协议、函件、学校决策资料等依据,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已明确替代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单位进行缴费,视为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单位所缴的费用。对于非常规性收入,项目负责人必须向财务部予以确认和登记,财务部不予管理和核算各类非法收入,未经确认的收入不能作为经费来源办理支出。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物价单位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须由财务部工作人员或经财务部授权的校内工作人员收取,未经财务部批准,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涉及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校办企业上缴利润等,学校经办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账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小金库”。社会培训业务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四十一条 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税务单位审核批准的票据,票据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需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向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部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利用学校的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具体支出依据学校关于社会服务、校企合作、科研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刷银行卡支付、移动网络支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现金缴纳、银行账户划扣、保证金扣除、暂存薪酬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向学校缴费的个人或单位,以缴费时明确的用途和指定实际缴费人或单位为准,并依据指定用途是实际缴费人或单位记账和开具缴费证明。

第四十五条 在未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前,确需收取的费用,应参考上级相关标准和学校现有相关标准进行收费,最终依据上级批复的标准进行结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年度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财务支出。

第四十七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四十八条 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它支出主要为:

(一)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它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不得办理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要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不合规定的白条、三联单等票据都不能报销列支。财务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办理违反规定的开支。

第五十三条 具体办理费用支出工作人员为支出经办人,与证明人一起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报账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票等费用支出报账资料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 费用的支出流程的审批节点应包括但不限于流程发起人、经办人、证明人、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会计核算岗、财务负责人、经办业务单位负责人;1万元以上的支出还应包括分管经办单位校领导或分管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校领导;5万元以上的支出还应包括分管财务部校领导、学校负责人。实行科研项目等项目制,经费管理单位、经办业务单位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具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经费管理单位由学校年初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和工作职责等确定,根据预算安排审批支出。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界定由学校最新通知文件确定,主要负责项目费用支出的绩效审核。

第五十五条 流程审批环节对应如下:

(一)单位负责人对应流程发起人所在单位。

(二)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与费用支出内容对应,如存在多项业务类型,以占比例较高的项目内容确定。

(三)经费管理单位与学校发布的《年度预算安排》等明确经费管理单位文件或学校最新决策的专项资金项目负责单位对应。

(四)分管业务学校领导对应分管费用支出流程中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的学校领导。

(五)分管部门学校领导对应分管费用支出流程中流程发起人所在单位的分管学校领导。

第五十六条 学校领导、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等通过学校办公协同管理平台(OA系统)网上审批和确认各项支出的意见,视为书面表达的意见,有同等效力。根据审批权限,由最终审批该事项的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管业务学校领导、学校负责人)书面签署意见后归入财务档案。

第五十七条 通过学校办公协同管理平台(OA系统)网上审批的费用结算流程,在协调办公管理平台(含寻呼)出具的意见视为书面意见,根据审批权责,当次费用结算流程的审批负责人在打印的纸质审批单上签名是必要条件,流程相关的其他人员可以不进行书面签署意见。

第五十八条 经办人和审批人必须根据制度要求认真履职,各经办流程和审批责任如下:

(一)经办人是指具体支出相关费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个人公务卡支出相关费用人员,是财务原始凭证资料的收集者和提供者,对所提供的票据等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至少一名经办人在发票背面上签名。如经办人提供的资料与真实发生的业务不一致,所有责任由经办人负责。经办人不一定是流程发起人,需及时向流程发起人了解财务业务流程审批情况,对不及时办理负有不按时办理报账责任。如同一费用结算事项存在2个或以上经办人,费用结算审批流程只需要其中1名经办人办理,以占该事项经办支出比例较高的金额确定流程经办人,票据上的签名需经办与该张票据支出的所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

(二)办理支出流程报账的工作人员为费用支出流程发起人,是指为经办人提供报账服务的工作人员,经办人和流程发起人可以为同一人。流程发起人要确保最后提交财务报账的资料与经办人所提供的资料一致,不得擅自篡改。流程发起人需及时跟踪财务业务流程审批情况,待审批流程结束,进入提交报账资料流程阶段,需在审批流程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打印出来的审批表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负责提交至审批人员签名后,连同审批时的报账资料向财务部会计核算岗进行办理提交,超过10个工作日未提交需写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经业务分管学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部收到情况说明后才能受理办理报账业务。

(三)证明人是指可以证明经办人所从事业务和所提供的报账资料的真实、有效,证明人需要在发票背面上签名,证明人需要对经办人从事的业务和提供的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办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业务的经费来源、预算安排、业务及相关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等,对所支出的费用负有领导责任。

(五)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业务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归口管理业务与该项工作的相关性,作为管控该业务执行的必要手段,审核费用支出的绩效和合法性等。

(六)经费管理单位负责审核经费来源是否准确,负责审核业务经费来源和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和相关性。

(七)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经费来源于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审核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对所支出的费用负有领导责任。

(八)财务会计核算岗负责审核经办人提供的票据等报账资料是否合法、齐全、完整、有效,审核支出费用依据是否充分,核准支出金额,对票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报销手续的合法性、完备性负审核责任。

(九)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审核使用经费的合法性和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业务支出和经费来源的关联性,对该笔费用支出负审批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学校从有关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相关单位的检查、验收。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度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慰问金、福利待遇、离休金、退休金、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劳务费等人员费用支出和兼课酬金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学校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算和办理审批流程,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核算资料予以办理支出。

第六十一条 属于劳务费用支出,经办人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支出明细表、获得劳务费人员的个人信息等资料,获得劳务费人员的职称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由经办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 与学校有协议等文件约定的项目,根据协议约定办理支出,经办人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发票、项目进度验收报告等资料。

第六十三条 属于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支出,经办人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审批表、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达到报增资产或低值耐用品条件的还需提供资产报增单或低值耐用品报增单,有协议的还需提供协议复印件。

第六十四条 属于差旅出行,经办人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文件、《出差申请表》、差旅补助表、住宿发票、交通票据等资料。

第六十五条 属于公务接待、学生资助、食堂结算等专项工作,按相关制度、协议等要求办理。

第六十六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应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负责对本单位审批费用支出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七条 费用结算办理。

(一)费用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经费预算来源,属于同一采购项目、同一差旅申请等支出项目,除了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进度款的项目,其他情况应合并办理费用结算,不得进行拆分,特殊情况需写情况说明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拆分。

(二)费用结算需要有项目立项、预算依据、结算审批流程,必须提供真实反映与项目支出相一致的原始凭证资料。

(三)费用结算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验收资料、项目合同、项目审批、支付依据等真实、合法、有效资料,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所取得的原始凭证,不论是发票还是收据,必须具有税务、财政单位票据监制专用章。

2.发票、收据应填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3.发票、收据应有用款项目名称、单位、单价、数量、小写金额和大写金额,而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否则视作无效凭证。

4.发票、收据应有开具日期,收款人签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5.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名。

6.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原开出发票存根复印件,说明票据遗失的原因,经校长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

7.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须说明用款理由和无正式票据的原因,由校长审批后执行。

8.属于差旅等专项工作还需根据学校差旅管理办法等专项制度要求办理。

(四)履行费用结算审批流程后,必须将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交至财务部后才能办理费用支出。

第六十八条 公务支出应当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尽量减少现金支付,确有需要现金支付的,应当符合上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另有特殊约定或通过协议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所有业务支出必须在业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起报账流程,日期从票据日期或验收日期至流程发起日期计算,验收日期和票据日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属于部门零散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费用支出,部门零散采购结束后,需60天内发起费用支出流程,需要补正的自收到补正反馈5个工作日内进行提交。超过以上任何一项期限,必须由业务经办人提供情况说明经分管校领导或分管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校领导审批后才能予以办理费用支出。经办人需在审批流程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会计核算岗提交报账资料。

第七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包括费用结算、差旅报销、借款业务等,从流程发起日期至财务部会计核算岗审核流程日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否则流程作废,需重新发起办理,需要导致流程延期的流程节点审核人负责写情况说明,需经办分管校领导或分管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校领导审批后才能予以办理。

第七十一条 在办理费用支出审批过程中需要更改经费来源,在已明确经费来源的情况下,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程序办理后,需要财务部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办理支出。

第七十二条 退费业务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办理:

(一)因学生学籍异动包括但不限于退学、休学、转学、转专业等而需要办理退费,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关于学籍异动规定要求办理手续后,提交财务部办理退费。

(二)属于上级文件规定、学校决策、司法判决等原因办理退费,由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发起退费流程办理退费。

(三)属于个人或单位因多缴费或多汇款原因,由个人写书面申请或单位出具书面函件向学校申请,由财务部负责核实情况后办理退费。

(四)包含了退费标准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退学、休学、误转账、多缴费等流程),可以依据审批流程直接办理退费。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借款,根据协议约定验收后通过学校对公转账支出或使用公务卡方式办理支出,因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确实需要办理提前借款手续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权限办理借款审批手续,除了慰问金可转入经办人用于接收学校薪资的银行卡外,其他借款原则上应按对公转账方式办理。

第七十四条 办理借款手续的,经办人必须在对方收到款项且业务发生结束后(日期为转账付款的银行单据日期)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冲账工作。

第七十五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学校财务部应明确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上级单位《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并控制开设银行账户数量。

第七十六条 关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七十七条 关于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二)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务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监控,防止长期挂账,一年至少集中清理一次。

(三)校内职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的冲账工作,对校内职工借款无正当理由挂账时间在60个工作日以上的,实际结算冲账时的财务制度与借款时的财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根据从严的规定处理,并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暂存责任人津贴、绩效等收入,待责任人办结冲账或退款手续后再予以发放。

(四)学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经办人、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人配合财务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个人承担损失。

(五)对于通过银行委托扣费支付的单位往来业务,在得知超过60个工作日都不能按时办理冲账业务的情况下,业务归口管理负责单位须立即通知财务部,财务部要办理暂停自动扣款支付业务,直至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确定可以正常办理冲账手续后再予以恢复扣款支付,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业务归口管理负责单位承担。

(六)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的业务,因具体经办单位失职造成的学校损失,由经办单位负责按照有关合同规定、采取提交法律程序等方式处理,保障学校权益。

第七十八条 如遇以下情况,必须由业务经办人提供情况说明后才予以办理费用支出审批。

(一)超出20个工作日未办理报账,不限金额,由经办人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或分管业务归口单位校领导签字审批。

(二)未按要求办理事前审批,由经办人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或分管业务归口单位校领导签字审批。

(三)不能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在使用其他方式支付前,报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金额不得超出1万元,否则由经办人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或分管业务归口单位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或有关单位拨付到学校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八十条 当年11月仍未明确次年可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金额,可参照上一年度的额度进行测算,纳入学校次年预算进行预安排,待资金下达后确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学校审批执行。

第八十一条 属于学生资助类、人员补助类、科研类等明确指定用于具体项目不存在二次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或相关单位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办理支出。

第八十二条 属于上级年中追加且需要学校进行二次分配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下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学校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15万元以上需经党委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通过学校二次分配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未按时间要求支出完毕的,不办理结转,财务部将结余部分于当年12月1日前收回,在专项资金允许支出的范围内,协调其他资金需求单位统筹安排到学校其他项目支出。

第八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配套的相关财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禁止用于配套文件明确禁止的支出范围内容。

第八十五条 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在当年支出完毕,因为采购中标价格低于采购预算价等原因导致财政资金存在结余情况,财务部协同项目负责单位、经费管理单位共同统筹安排使用该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余额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执行。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八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指当年经营收支差额,应当单独反映。

第八十七条 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的结转资金按照上级单位的规定执行,同时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已分配到具体单位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当年12月1日前支出完毕,未完成支付的项目资金财务部可以收回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

(二)已分配到具体单位或项目的专项资金,项目已完成,结余资金由财务部编制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当年其他项目支出方案,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执行。

第八十八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项目已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将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指定学校科研项目,其余情况由学校科研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在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情况下将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其他科研工作支出,上级或原科研项目资金资助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可以按规定转入事业基金和结转下年,为负数的,应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第九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需动用事业基金安排支出,支出金额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保证事业基金不出现赤字。学校财务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转和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和合法。

第九十一条 社会服务类项目结转或结余的资金,原则上可再结转1年,结余资金可再使用一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自资金转入学校账户之日起2年。社会培训业务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二条 除以上情况外,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再结转,于当年11月30日前进行初步核算,将结余资金全部用于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

第九十三条 经办单位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费用支出流程,同时应关注审批流程进度,应主动跟踪流程和提醒审批人办理。经办单位应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费用支出审批工作,由于未及时办理支付,需延续至次年支付的项目,原则上经费将占用到该项目经费管理单位次年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事业基金、修购基金等。

第九十五条 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要做好各项专用基金的收支计划,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开支,使用过程中要讲求效益,尤其是修购基金的使用,应在使用前做好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案来实施。使用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当年或以前年度经费缺口的需经党委会审议。

第九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会同财务部制订。

第九十七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九章  债务管理

第九十八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第一百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审批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入款项规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加强对借入款的日常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入款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和代管款项的管理,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得将应记入学校收入的款项记入代管款项,或者长期挂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一百零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前提下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十章  印章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规定执行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方章)、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组成(方章))、财务部公章、财务专用章(圆章)、发票专用章、财务部人员个人名章、作废章。

第一百零七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方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保管;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财务部公章由预算管理岗保管;财务专用章(圆章)由收费岗保管;发票专用章由出纳工作人员保管。

(二)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由预算管理岗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自己保管。

(三)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四)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会计不得保管收款收据。

(五)保管印鉴的会计、出纳因事请假,不得将印鉴章转交给对方;也不得同时转交给第三方的同一人。

(六)印鉴转交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七)印鉴保管人员应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印鉴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八)印鉴保管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保管印鉴,印鉴使用完后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

(九)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支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学院资金安全。

(十)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鉴章保管人员负责。

(十一)使用财务部公章或财务部负责人个人名章必须做好使用公章登记。

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印章主要使用在以下业务范围:

(一)财务部公章用于财务部对外的各种文件、报表,财务部开具的各种证明,办理职工离职、学生退学休学手续等。

(二)财务部收费专用章用于收取各类费用业务。

(三)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等。

(四)财务部公章和财务部负责人个人名章,需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同意,财务部公章用于办理各种行使财务部责权业务,财务部负责人个人名章替代财务部负责人签名使用。

第一百零九条 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加盖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要有相关学校领导和财务部负责人的签字授权,并应对所加盖的支票的编号进行登记备案。

(二)财务印鉴的法人章只能用于与学校财务相关的业务,不能用于办理与财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加盖财务部公章要有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并对所加盖的公章进行登记备案。

(四)加盖收费专用章须由收费工作人员批准。

(五)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

(六)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加盖印章的内容要认真审查并负责。

(七)印章保管者不得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八)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并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依据《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税务单位票据管理规定执行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金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政、审计、计划、税收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收费票据主要有:财政通用票据、财政专用票据、税务票据。

(一)财政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收取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财政通用票据又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是指根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单位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履行或代理政府职能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是指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内部往来资金、代收单位职工水电费等,包括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

(二)财政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某一种收费而制定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票据。财政专用票据又分为高等、成人学院教育收费收据、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1.高等、成人教育收费收据是指公办的教育或省以上物价单位批准收取的收费有关文件或按照相关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开具的收据,包括对外联合办学(班)学历教育收费。

2.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是指适用于以政府单位或单位名义接受捐赠资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据。

(三)税务票据是指适用于实施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时开具的票据,使用税务票据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合作服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单位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9.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除外)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10.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11.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12.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类收费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部是管理学校各类票据的职能单位,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收费岗和出纳岗负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单位的票据检查销毁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买发票、收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需申请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申领票据登记表》,按规定程序到财务部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领用。对于已经领用有票据的单位,必须交旧换新,否则不给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票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开具、保管发票,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检查。对已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合作方缴交收入的,必须在开具票据2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学校账户,每年12月10日前,各单位必须将所领用的票据(已用和未用)全部交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凡在票据上盖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专用章”或“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发票专用章”所收款项,必须由交款方直接汇入学校账户,其他人员不得代收费用。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校内各单位根据其实际需要,可以向财务部领用收费票据,所收款项需由交款人直接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发票存根整本交回财务部保管。对票据的使用接受财务部票据管理员的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合规、不合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办理缴款手续时,除交还第二联(进帐联)外,还需提供票据存根,财务部审核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在已使用票据封面签字或盖章确认。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凭审核人员的签字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一百二十条 开具票据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资金已收到或很可能收到时开具票据,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票据应当按序号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或缴款人联加盖合法印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交款退回需开红字票据等情况,必须收回原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重新开具票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按相关规定接受检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金额、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票据;

(五)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票据;

(七)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八)开具票物不符的票据;

(九)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十)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

(十一)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票据;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三)取得票据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四)其他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一)丢失票据;

(二)损(撕)毁票据;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票据;

(五)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

(六)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实行电子票据的业务,参照上级关于电子票据使用规定执行,要求和流程按对纸质票据要求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根据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各种税费。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从学校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职工薪金、兼职教师课酬、专家评审费、学生实习、勤工助学劳务费等)均为税前收入。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其中:教职工在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校外人员(兼职教师课酬、评审、咨询)、学生实习、勤工助学等取得劳务收入,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并从纳税人收入中进行扣除。财务部按税法有关规定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一百三十条  财务部每月根据校内各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进行计税,税款均为当期税务单位报税系统核准应预扣预缴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从学校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及时了解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及税率、专项附加扣除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信息,并对本人提交申报税收优惠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取得的经营类收入和横向科研课题收入根据税法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由财务部确认相关收入时计税,税率标准、增值税减免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部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章  成本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应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二级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单位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等有关要求组织各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办理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绩效评价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单位预算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其他经费等,评价基准日按上级要求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管理情况以及成果效益等。应重点体现预算编制、执行、使用效益情况等内容的评价,着重分析预算执行和调整、资金绩效完成情况、经济活动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绩效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成效、实际绩效与计划目标对比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努力方向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上级单位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进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校绩效评价工作由资金和项目使用单位通过自评方式提交,经费管理单位组织评审,公示后提交学校审议,总分为100分,95分以上为优秀,81-95分为良好,60-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项目,按不低于10%扣减单位或项目次年应编入预算金额。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根据上级规定向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其他有关省教育厅以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校应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第一百四十七条 财务部应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做一次财务报告,将上一年度预决算情况进行汇报。

第一百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资产使用效率、收支结构、财务发展能力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收支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经费自给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和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分析指标。

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学校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变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据实进行会计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认真、准确、及时,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计核算选用符合《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满足我校实际工作的需要。财务软件应在软件开发商的协助下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软件进行正常维护,包括对程序、数据、编码的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备查,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软件数据进行修改、删除。会计软件运行发生错误,系统管理人员应立即检查处理,如无法处理的,需及时与软件开发商联系,弄清原因,排除故障。

第十七章  纪律要求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要注重自身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形势,与时俱进,必须定期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交流等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参加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各类考证、财会类等级考试、职称晋升评审等进行提升水平,不断提升学校财务工作保障能力,但职称聘任及享受待遇工作要依据《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首次全员分类分级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会计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一百五十八条 财会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服务宗旨,对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业务优先办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讲政治、讲原则、讲效率、讲奉献,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接受政府有关单位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和财政、审计单位的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将其与人事考核内容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从管理机制上加强对经济责任人的制约,提高经济责任人对财务监督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内部审计单位和财务单位实施,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部和其他有关单位反映。财务部不得为违反本规定的经办人及单位办理收入和支出流程手续;提供的收入或支出凭证资料与事实不符或存在刻意规避或隐瞒本规定的经办人,取消经办人当年和次年的评优评先、选拨任用、职称评聘资格。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单位对学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和财经秩序,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损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财务内部审计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内审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社会服务收入、培训收入等经费,如有专项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经费审批权限等遵从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规定提到的相关金额,“以上”的金额范围是包含提及数额,“以下”的金额范围是不包含提及数额。

第一百六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规定未涵盖的内容参照上级最新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科研活动、差旅业务、公务接待、会议组织、培训安排等专项工作业务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差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单位发布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资产管理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财务档案管理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会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凡过去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1〕39号)废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如本规定与最新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决策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文件要求和学校决策要求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方澍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