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2023年11月15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3〕170号文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完善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确保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开展工会活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到年度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和上级工会的监督。

第二条  学校工会每年根据各二级工会会员人数及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情况核拨经费指标,用于各二级工会组织开展二级工会文体活动。各二级工会委员会要做好本二级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各二级工会主席为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学校工会会员按工资收入的0.5%缴纳的会费。会员会费由学校财务处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扣除向上级工会上解后的留存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校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补助。

(五)其他收入。工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 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学校财务应专人负责工会 经费的管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与审 计工作。

第三章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

第五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过节类项目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为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结婚生育、丧事(含直系亲属)和会员退休离岗等慰问。

过节类项目慰问品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年的工会经费预算确定,全年支出金额不超过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40%,或者控制在学校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第六条  慰问类项目的具体形式及标准:

(一)生日慰问。会员生日,学校工会可以按每年人均400 元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者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二)结婚生育慰问。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和生育,学校工会给予结婚慰问金1000元,生育慰问金1000元。学校双职工同时享有被慰问的权利。

(三)生病及重大疾病慰问。工会会员因病住院,可以给予500 元的慰问金,需进行手术治疗的,可以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以上项目慰问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

工会会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学校工会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指的是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心脏搭桥(心 脏支架)、尿毒症并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和施行肾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

(四)丧事慰问。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学校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含花圈),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3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子女。

(五)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前,学校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不超过600元/次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和鲜花。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 元的纪念品。

第七条  上级工会发放的慰问金审批条件和发放标准遵循上级工会的文件要求进行。

第四章  职工维权帮扶项目

第八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用于向教职工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用于补助教职工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工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并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给予相应的帮扶、救助和慰问:

(一)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二)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三)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第十条  学校工会可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如春节期间(三十、初一)为在岗教职工发放慰问金,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

第五章  职工活动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全体会员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二级工会组织的上述活动所涉及的经费总额不超过当年核拨经费指标的30%。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运动会,确需为参赛教职工购置服装的 ,每两年可以按人均标准不超过500元为会员教职工购置服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学校工会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300 元。如不设奖项,可为参与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不超过每人100 元。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或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第九条执行,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 100 元。

学校各类教职工协会聘请校内教练,教练费按《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会举办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含比赛和训练)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标准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服务职工平台及工会业务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经上级工会批准,学校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职工小家、工会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15%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不超过每人300元。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组织学校工会兼职干部及积极分子培训,培训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按有关部门指定的培训管理办法为准,差旅费及交通费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开展建家活动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建家所采购的固定资产需按学校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二级工会可以向学校工会申请专项工会经费用于开展教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标准为一般每人不超过500 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 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是按照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项目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涉及的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在执行中不得突破,未涉及内容按上级文件执行。管理办法中各二级工会参照执行的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均从本二级工会当年核拨的经费额度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完善发放手续。涉及慰问金、奖励金、困难补助、误餐补助、劳务费等现金发放的需制表,发放给非本单位的会员表格栏目应包含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签名(通过转账至个人账户则无需签名);涉及慰问品、奖励品等物品发放的需制表实名签收;涉及需要以参加人数作为计算经费依据的要有活动参与人员的签到表。上述表格均作为财务入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按照学校最新颁布实施的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 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 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41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工程职院〔2019〕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方澍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