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6月29日学校党委会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3〕号文公布,自2023年7月10日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质量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明确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资金是指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立项项目的资金需求,由学校决策安排明确用于质量工程支出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建设类项目(品牌专业、高水平专业群等)、课程建设类项目(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精品课程、示范课程、课程资源建设等)、教材建设类项目、实践教学类项目(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校外实践教学示范基地、示范性产业学院等)、教师类项目(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教学名师等)、创新创业类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就业创业示范课等)、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课程思政类项目(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课程思政示范团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课程思政教改和案例等)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财务部会同质量工程项目职能归口部门、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组共同实施。
第五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统筹管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统筹学校财力,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综合预算方案,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三)负责专项资金核算管理,及时下达资金,通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职能归口部门职责
(一)教务部负责专业建设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教材建设类项目、实践教学类项目(不含示范性产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课程思政类项目等跟踪管理及资金使用、评价、验收、考核。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教师类项目等跟踪管理及资金使用、评价、验收、考核。
(三)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类项目等跟踪管理及资金使用、评价、验收、考核。
(四)科学技术部负责示范性产业学院项目等跟踪管理及资金使用、评价、验收、考核。
(五)其他项目职能归口部门负责对应归口项目的跟踪管理及资金使用、评价、验收、考核。
(六)各项目职能归口部门负责审核归口项目的总预算及分年度预算,督促预算执行;对经费使用与预算的符合性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建设成员。
(二)负责审核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组织项目整改。
(三)对本部门所使用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八条 项目组职责
(一)做好所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任务分工、建设实施和管理。
(二)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组织项目整改。
(三)对所负责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等。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项目类型给予资金资助,具体资助额度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项目资助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质量工程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于拨款到位后下达;行业企业投入按实际投入时间确认;财务部会同各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按照支付进度优先原则,统筹学校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资助经费根据项目申报书(建设方案、任务书)的资金计划分年度拨付。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项目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偏。
第十二条 财务部按上级要求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全校通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业务费。指为完成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咨询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因公出国(境)费、委托业务费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二)购置费。指为完成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信息网络、软件、应用开发等支出。
(三)除上述以外,其他质量工程项目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合理性、合规性、经济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属于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达到学校规定合同签订标准的,应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项目支出必须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支付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如未能在预算年度内使用完成,余额部分由学校在当年内收回并统筹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审计工作部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经济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自觉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