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12-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23年1130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3〕161号文公布,自2023年12月15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及评选条件

第二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招生类型有物理类、历史类、美术类,以下简称“普高统招”)、广东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普通类、 美术类,以下简称“学考”)、广东省3+证书考试(以下简称“3+证书”)报考我校,被学校录取且按时办理缴费(含办理绿色通道)注册手续的新生(不含本校外各教学点)。各二级学院会同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不同招生类型中已办理注册手续且品学兼优的新生,各推荐1人,奖励每人3000元。

(二)参加自主招生免试录取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奖励每人 3000 元;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中职考生,奖励每人2000 元。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评审对象为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置一、二、三等奖,上述奖项不能重复,符合多项者均取最高奖项。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

按照各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评出,由学校颁发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比例在年级专业5%以前,无不及格、无补考和无违纪行为者,可申报一等奖学金。申报并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者,不再申报学校一等奖学金。

(二) 二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

按照各年级专业总人数的3%评出,由学校颁发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比例在全年级专业8%以前,无不及格、无补考和无违纪行为者,可申报二等奖学金。

(三) 单项奖学金(每人1000元)

按照各年级专业总人数的6%评出思想道德、学业、拓展素质奖学金,由学校颁发单项奖学金。具体条件为:

1.按照各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评出品德单项奖学金。凡思想道德行为测评排名比例在全年级专业20%以前,无违纪行为者,可申报品德单项奖学金。

2.按照各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评出学业单项奖学金。凡学业表现测评排名比例在全年级专业20%以前,无不及格、无补考和无违纪行为者,可申报学业单项奖学金。

3.按照各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评出拓展素质单项奖学金。凡拓展素质表现测评排名比例在全年级专业20%以前,无违纪行为者,可申报拓展素质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每人1000元)

评审对象为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根据前两年综合测评成绩总和排名比例在全年级专业的前8%,并结合学生在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表现,按专业方向评选出5%作为“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奖励每人1000元。

第五条 企业奖学金(每人5000元)

评审办法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奖、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技能竞赛、各类表彰获奖奖励

评审办法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工作补助及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参评上一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日制在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度第二学期参评“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生书面申请。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初步审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束报送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校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与教务部审核推荐名单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条 对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异议,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财务部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和相关奖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则须退还已获得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发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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