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涉国(境)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涉国(境)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027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15日经党委会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2〕154号文公布,自2022年12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各类涉国(境)外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令第537号)、《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涉国(境)外活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中央制定的对外政策,服从中央对外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中央的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循中央关于“外事暨港澳台工作授权有限”和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校区属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涉国(境)外活动包括: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外事接待类、采访、国际会议类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涉国(境)外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涉国(境)外活动的审批工作,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党政办公室协调学校校级涉国(境)外活动,校属各单位负责各自承办的涉国(境)外活动。参加涉国(境)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处级以上在职干部,厅级以上离退休人员,安全、涉密等重要岗位人员及规定的报备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严格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党政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做好行前纪律及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竞技比赛、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等活动,持因私普通护照,由学生本人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必要协助。此类学生出国(境)前,必须接受行前纪律及安全教育。

第三章  接待类外事活动管理

第九条  与国(境)外官方、半官方机构及民间团体交往的规定

(一)国(境)外机构及团体要求到校参观访问、考察,单独或联合在校内、校外举办演出、展览、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调查研究或进行其他活动(包括租借校内各种场所、器材),接待部门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涉国(境)外活动审批表》(附表)报宣传部、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接待。

(二)邀请国(境)外机构及团体来访的活动应有计划性,应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跨国(境)合作交流需要。各单位邀请国(境)外人员入校交流,需至少提前一个月申请,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外人员来访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邀请或接待。

(三)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向国(境)外机构及团体收取或借阅书刊、视听资料、宣传资料,也不得擅自出席重大礼仪庆典、联谊、联合举办活动等涉国(境)外活动。

(四)各单位不得擅自直接向国(境)外机构及团体出具各类正式证明文件或介绍信。未经报批同意,不得向其提供非公开发表材料,也不得提供印刷、出版、借阅等服务。

(五)邀请外宾来校的应当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凡以学校名义邀请或聘请国(境)外专家来校的函电必须经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四章  采访类外事活动管理

第十条  国(境)外国记者来校采访,必须事前办妥有关手续,并持我国有关机关签发的有效采访证才能进行采访活动。各单位及个人如遇国(境)外记者采访,应主动报学校宣传管理单位审批。

第五章  国际会议类外事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会议,是指以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或校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举办(承办、协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的年会、例会、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各类国际会议。双边会议不在本规定管理之列。在境外举办国际会议,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我校或校属单位牵头发起和举办的国际会议,以及与国际组织及国外高校、科研单位等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承办高水平的国际会议、国际技能大赛。各单位申办国际会议、国际技能大赛应提前6个月向党政办公室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或办。举办国际会议实施计划管理,校内各单位每年11月前报党政办公室汇总报上报教育厅,作为下一年度国际会议报批前置依据。

第十三条 会议的校内主办、共同举办或承办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由学校外事管理单位负责会议的申报、纪律监督、总结、归档等事项。

举办学校与国外院校、教学单位的联络会议、洽谈会议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会议的校内申报、纪律监督、总结、归档等事项。

第十四条  涉外合作办学、培训的,其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按学校有关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项目举办者应将申报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存档;结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项目举办者应将结项报告、成绩单、证书统计表及其他过程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六章  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合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联盟、基金会、研究院(所、中心)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或慈善公益性组织,可以依法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来校从事政治活动、宗教活动、营利性活动。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不得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不符合我国法律、国情及学校相关制度的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共同组织各类活动、开展科研项目合作等,均须提供境外非政府组织及相关活动的详细资料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在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的监督管理下,方可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归口职能部门办理申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国外基金会、慈善机构、学术团体、企业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也不得擅自向国外人士或机构提出资助或捐赠要求。

第十九条  在同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的交往中,必须归口管理、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尊严、主权和利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馆员或安排驻华使领馆约请来华的专家、学者到校进行演讲、讲座、座谈等学术交流和各类庆典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和接受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到校讲学、任教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学生、教师自行组织的活动。如发现有自行来参加上述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应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和安保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协助驻华使领馆或与使领馆联合建立科研中心、资料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各类专题座谈会、研讨会、演讲会,或受驻华使领馆委托进行调研工作、发表调研成果等,须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凡学校人员拟接受境外高校、社会团体、学术组织授予的荣誉学术职务,各单位拟聘请境外人士为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均应事先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受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国(境)外活动的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涉国(境)外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国(境)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赠礼标准按上级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外事工作要求,从严掌握。外宾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的,按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申请补助;在常驻地的,申请补助标准按照上级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涉外合作办学、培训项目的收费、支出等事宜按学校财务管理、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或相关文件不符的事项,以上级政策或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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