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跨国(境)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跨国(境)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027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2〕149号文公布,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强化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跨国(境)合作跨国(境)合作项目管理,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办学项目规范管理的意见》(粤教外函〔2016〕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跨国(境)合作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境)外有合法资质的院校、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国际企业等开展的以合作办学、课程引进、国际职业资格标准引进、海外建校、培训、教师交流、访问学者、课题科研、专业技术培训、学生访学实习等非临时性活动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意向书或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

跨国(境)合作项目原则上分为两类:

一般跨国(境)合作项目包括:教师交流、访问学者、课题科研、专业技术培训、学生访学实习等以非临时性活动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意向书、框架性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项目。

重大跨国(境)合作项目包括:跨国(境)合作办学、跨国(境)培训、课程引进、国际职业资格标准、海外建校等以非临时性活动为目的,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协议等法律文件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项目。

第三条 实施的跨国(境)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合作方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教育机构,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共商合作,共赢发展”的原则开展跨国(境)合作项目。

第五条  跨国(境)合作项目的管理遵循学校统一领导,国际教育学院管理,校院两级分级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项目专人专项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跨国(境)合作项目的合作方向、内容、层次,应当考虑区域(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的需求,一般应在学校已有或者相近的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  计划开展跨国(境)合作项目前,承办项目的各单位应通过中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及相关国家权威评价认证机构,深入了解国(境)外合作机构的背景、资质、学术实力,并与合作方讨论跨国(境)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初步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达成跨国(境)项目合作意向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报书(模板见附件1)、立项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2)。

第九条  一般跨国(境)合作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申报,经国际教育学院、外事与港澳台事务管理单位、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等相关职能单位审核,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教学单位在申报项目前,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并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

重大跨国(境)合作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单位组织由学校领导、承办单位、教务管理单位、学生工作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单位、外事与港澳台事务管理单位等职能单位组成的项目论证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充分论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对合作项目的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可行性、成本控制、时间进度、预期成果、存在风险、法律文件等进行评估,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给予立项。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条  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承办单位就合作的具体事宜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起草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拟跨国(境)合作项目的名称、合作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培养目标和宗旨,合作内容(包括合作层次、合作专业、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合作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项目经费筹措与使用、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一条 项目合作协议应依据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签署跨国(境)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体,校属各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署跨国(境)合作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文件须在签署后一周内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跨国(境)合作项目由学校统一领导,国际教育学院是项目统筹管理部门,承办项目的各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运行,学校相关职能单位按职责管理,共同促进项目良好发展。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单位和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审计工作部):负责学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行政管理。

(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及港澳台事务;负责统筹项目涉及的外籍教师工作证照办理工作;协助党政办公室(审计工作部)向上一级组织申报、备案手续和其他沟通联络工作。

(三)二级学院及其党总支:负责项目的教学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项目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党建建设工作;参与学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协商;协助做好项目的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负责向学校汇报项目的年度办学成果报告。

(四)教务部:负责全校合作交流或跨国(境)合作项目的教学统筹管理;负责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引进课程和教材的合法性。

(五)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全校跨国(境)合作项目学生的招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全校跨国(境)合作项目涉及的国内教师、外籍教师的聘任及教师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财务部:负责统筹全校跨国(境)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跨国(境)合作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及相关税费申报业务。

第十五条  跨国(境)合作项目涉及学生、教学、实训、国内教师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校内普通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跨国(境)合作项目涉及外籍教师、因公出国(境)活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上级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发起签订项目协议签订申请流程。一般跨国(境)合作项目,合同金额为零的框架性合同的合同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代表学校签订。有需要举行签约仪式的,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有关活动按上级单位、学校涉国(境)外活动有关规定管理。凡涉及教育合作、科研合作、人才交流、财务学费等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对合同总额进行合理估算,并取估算值的上限进行分类判定,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管理。

第十七条  对合作期限届满或者临近届满的合作项目,经项目所属二级学院协商沟通。双方诉求不能达成一致的,经合作方书面确认同意后,终止或退出合作办学,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外方教学单位沟通解释,按学校发文程序出具正式函件通知外方。跨国(境)合作办学项目办学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或国家质量评估不合格,被上级单位依法终止、退出合作办学项目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外方教学单位沟通解释,由外事管理单位出具正式函件通知外方。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十八条  各承办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把党建工作要求作为申请设立跨国(境)合作项目的必备条件,就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与外方充分协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并将相关内容写入申办报告等。

第十九条  各承办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坚持健全组织,完善党的组织设置。在已批准设立的跨国(境)合作项目中,按照实际党员人数,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纳入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党总支要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注重选拔政治过硬、熟悉党的工作、具有教育和管理经验、善于与外方沟通协调的党员干部,担任跨国(境)合作项目党组织书记。对出国(境)工作学习的师生党员,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加强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等制度,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基层党组织工作活动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注重在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与其他在校学生同等对待,按照“做大基数、拉长链条”的思路,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发展党员的政治关、思想关,着力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王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