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2-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在学院的主人翁地位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发挥工会组织、教代会在审议学院的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教育工会委员会章程》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院工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务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团结和动员全院教职工,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学院党委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制定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学院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交院长组织实施。

(三)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行政各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四)民主监督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向学院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八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开一次代表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并讨论院长工作报告。

(二)讨论通过学院的重大改革方案、条例和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关注广大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三)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代表及权利、义务

第十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二)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敬业爱岗。

(四)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五)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按教代会的章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表决,选举和被选举。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当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尽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提案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提案。对学院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院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常设机构工会主持,但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和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和决议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经教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由工会召集教代会全体代表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工会是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联合召开。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主要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负责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做好教代会各项会议、决议和提案的督办、协调、检查、反馈,以及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经费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应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由学院财务代管理,定期向全院教职工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程序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规有出入的,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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