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年修订)
(2022年4月2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5月16日经党委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2〕84号文公布,
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 )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部。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成员由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教授以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且尽可能覆盖学校各个专业,通过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校内专任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每个专业不超过1人,每个部门不超过2人。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七条 委员遴选程序如下
(一)校内委员遴选程序
由部门推荐、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学校发文聘任。
(二)特邀委员遴选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学校发文聘任。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由校长提名,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四)自然当选及离任
科研、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自然当选委员。因职务自然当选的委员,其职务变更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更替。委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自然离任。
第八条 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由学校另行补选。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增补、调整委员会委员。委员调整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名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与聘任委员会等学术研究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成员,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正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声誉;
(七)审议由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课题;
(八)指导、促进专业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以书面的形式,函告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依照职权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的建议,报学校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一年内无故缺席超过3次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在年度预算中列入科研管理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粤工程职院发〔2016〕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表: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附表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学历/学位 |
|
职称 |
|
职务 |
|
所在部门 |
|
研究专业 |
|
简 历 |
|
相 关 业 绩 |
|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秘 书 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
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
主任委员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