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高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4-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组织人事处 唐红军

摘要: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是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中共基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是其根本特征。高校应充分利用现行政策赋予的大学办学自主权,构建"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与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机制,以适应当前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需要。

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

1998年 8 月29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下简称 《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定了高校的独立法人性质,而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作为一个社会组织,高校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内部治理(而非管理)上。

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所谓治理(governance),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公共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依据治理理论,有学者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界定为:高校法人代表以及参与内部治理的各主体,从来自法律的和正式规定的或者非正式规定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学术责任出发,立足于大学发展的共同目标进行的各种制度安排。它是各种公共或私人高等教育机构治理高等教育内部事物的诸民主方式的总和,也是使高校内部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高校人员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高校人员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发展,社会的自治力量和自治需求不断兴起,公共事务的处理方式开始发生深刻转型,高等教育作为一项主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必然也会融入到公共治理的整体框架之中。

二、中共基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特征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指大学内部各种管理权力的结合,它取决于本国文化传统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有其特殊性,包括政治、行政、学术、师生个人权力四部分。中共基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是我国现行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根本特征,它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党委是高校内部政治权利与责任的主体,是统筹全局的领导者,也是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导航者、决策者。大学党委书记作为学校领导集体的核心和掌舵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通过党委的领导,旨在引领高校沿着国家教育方向的主航道发展,避免方向性错误。因此,党委的领导职能是极为必要和重要的,它位居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金字塔的顶端,是政治责任主体,体现着高校内部治理政治权利与政治责任的统一。

(二)校长是高校内部治理的行政权利与责任主体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作为高校的法人代表,校长既是高校内部治理的行政权利主体,也是行政责任主体,体现了高校法人代表行政权利与行政责任的统一。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具体执行和落实学校的重大决策。

(三)教授是高校内部治理的学术权利与责任主体

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教授治学"是指以教授为主体的学者群体参与高校学术事务决策和管理,以充分体现大学治理的学术逻辑和制度功能。武汉大学原校长顾海良指出:"教授治学是根本。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架构就在于党委领导的核心地位、校长负责的关键作用和教授治学的根本要求这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党委的政治领导、校长的行政职权和教授的学术权力,构成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方面,构成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3]学术是高校的根本内涵,"教授治学"体现的是学术权力与学术责任的统一,有了这一制度保障,现代大学才能以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学术逻辑的科学运行,使大学成为名副其实的学术组织。

(四)师生是高校内部治理的民主参与主体

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校内部治理采取自主管理,主要体现在: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以及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校内机构编制方案和人事管理制度;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等等。自主管理的主体是全体师生员工,组织形式包括教代会、工会、团委、学生会等。大学公共事务包括与师生员工关系密切的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学术事务等。根据治理理论,高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成员是广大师生员工,师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决定其内部治理的成效。

三、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①高等教育所面临的环境和问题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传统的校长单边管理已难以解决日益复杂的大学问题,这意味着校长的角色将发生重大转变;②党委、校长、教授的权责界定不明晰,教授权责边缘化;③权力集中于一些职能部门,院、系缺乏自主权和积极性;④行政权力泛化,学术事务受干预较深,学术带头人官僚化,钻研学术的氛围淡薄;⑤决策民主化程度低,广大师生不能参与学校的各项决策;⑥校内机构臃肿,人事管理缺乏活力,办事效率低下;⑦师生自律意识较为薄弱,没有很好地恪守职业操守和学术道德。

(二)对策建议

一是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完善高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通过规范高校党政联席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职责、议事规则,探索建立高校重大决策的听证、论证、公示制度,并且加强学术权力及其他群众性组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衡,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是完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职权和运行机制,发挥学术权力在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道德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环境。同时,建立健全、公平、有效的成果评价机制及学术研究和管理体制,并针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强化监督和惩罚措施。

三是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好高校内部的各种关系,整合校内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力量, 形成强大合力。通过加强教代会、工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师生权益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发挥各类组织及成员各具特色的参政议政作用。

四是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要依靠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高校应严格遵守《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重视规章制度的制订完善,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符合三个要求: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文本公开。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应结合现实和师生员工的反映及时进行修订。

四、结 语

高校实施内部治理是必要的,有助于促进高校发展。高校内部治理的核心是依托完善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大力推行依法治校,通过协调好各权力主体的权责关系,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为此,高校应充分利用现行政策赋予的大学办学自主权,构建"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与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机制,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需要。[4]

参考文献:


[1]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R].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23.

[2]史万兵.我国高校法人地位及其内部治理结构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8):46.

[3]同上,第47页.

[4]邓光荣.规范和创新高校内部治理机制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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