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5-24文章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

(学校202247日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512日学校党委会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257号文发布,自20225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敬业爱岗;

(二)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三)热爱教代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四)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教职工信赖。

第八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一线教职工为主,其中,教师应占代表总数60%以上。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及代表人数情况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原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身份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二)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提案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提案。对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学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常设机构工会主持,但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由学校领导、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和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和决议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联合召开。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工会是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主要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负责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做好教代会各项会议、决议和提案的督办、协调、检查、反馈,以及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规有冲突的,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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