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困难教职工帮扶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帮扶解困作用,根据《广东省省级困难职工帮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帮扶对象和范围

帮扶对象为省教科文卫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会员。

第二条 帮扶条件

在职教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困难帮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教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但由于疾病、伤残和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教职工。

(三)本人及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严重伤残,因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

(四)身患重大疾病、严重伤残或意外灾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工群体、异地务工人员。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教职工。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直属基层工会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工伤探视、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绍

等帮扶活动发放的救助金。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

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电子产品;工会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帮扶标准

对符合帮扶条件的教职工,一般给予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如因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造成严重困难的,可根据教职工困难情况,适当提高帮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一家庭每年只享受一次困难帮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流程

(一)由教职工本人填写《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困难教职工帮扶申请表》,并向所在工会提供如下资料:教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还需提供配偶或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大(重)病已支付的自付医疗费收据、遭受重大意外灾害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基层工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经工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

(三)省教科文卫工会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进行帮扶,并将困难教职工帮扶情况录入帮扶档案。

(四)困难帮扶资金的发放,由省教科文卫工会拨付到所在工会账户,基层工会代为发放并向省教科文卫工会交回盖章后的实名制签收表复印件。

地方教科文卫(教育)工会困难教职工的帮扶工作,由各地教科文卫(教育)工会按照本地区、本系统相关规定办理。如遇重大特殊困难需省教科文卫工会帮扶的,可由市一级教科文卫(教育)工会提交相关材料,经省教科文卫工会研究后办理。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对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及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困难帮扶待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冒领的困难帮扶款。各级工会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省教科文卫工会将加强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费审查委员会将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确保帮扶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第七条省教科文卫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参照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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