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平安校园综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园安全综合管理是"平安校园"建设的核心工作,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工程。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创建考评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综治办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网络安全、校园治安、消防、装备建设与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心理健康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平安校园"创建主体责任和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工作方针。每年学校"平安校园"综合管理责任人与各二级部门"平安校园"综合管理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实施平安校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首要领导责任;分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是学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全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办公室"。

"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创建平安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办公室"是创建平安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在"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本办法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名单如下:

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 校长

副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 副校长

组 员:各部门安全责任人

"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一)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平安校园管理责任制,督促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规划平安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环境治理整体工作;

(三)考察各部门责任人的平安校园综合管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

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保卫部门负责人、校园网络部门负责人

成 员:学校办公室、保卫部门、校园网络部门各派两人组成

"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二)协调及督察各部门平安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后进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参加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第六条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安全员等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承担起本部门以下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平安校园管理责任制,督促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规划、协调、督察平安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后进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参加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以及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第九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一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严格遵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部门、后勤部门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部门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妥善保管灭火器材。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部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后勤基建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后勤部门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内的广场、会议室、饭堂、教室、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有重要首长、外宾等校外人员参加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必须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待审批通过后才可进行。

活动组织机构要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药品使用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保卫干部、辅导员应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平安校园值班制度》的要求实行值班工作。值班人员需认真履行值班工作的要求与义务,协助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对校内各类场所、人员可能出现的隐患进行巡查,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完成报备审批流程后才可进行。

第十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系统和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全体学生、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及学校的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健全每年目标责任书的实行。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其它相关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平安校园综合管理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和目标管理制。

第四十九条学校平安校园综合管理的检查、评比、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文明单位。具体工作部署及检查、评比和考核标准,由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学校平安校园综合管理责任制与部门的政绩考核和评选先进挂钩,同各级安全责任人、安全员、师生员工的荣誉、考核成绩、晋升和经济利益挂钩。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平安校园综合管理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学校平安校园综合管理工作中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抢救灭灾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部门领导或安全责任人,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或经公安保卫部门、消防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加以改正,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治安问题,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做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三条由于当事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违反制度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严肃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部门必须按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办公室"发出的整改通知完成整改。

第五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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