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三条 食堂和其他经营食品为主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证》和《健康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第四条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源。
第五条 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异状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加工好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标示图的分类框装好并保持整洁,并置放于货架上;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
(四)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个人卫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透煮熟;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用密封盒加盖存放于冰柜。
(七)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清洗餐具、并做好消毒记录;冰柜和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有明显标识。
(八) 食堂应按要求对每餐出售的食品要留存样品,并保留48小时,留样食品的份量每个品种不能少于100克,留样人员必须做好留样食品的记录,并在留样食品登记本上签名。
(九) 主食仓、副食仓应建立食品入库、出库和日常性检查制度。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得入库,验收之后认真做好登记。
(十) 食堂应按照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必须是专人使用,设立专柜(防盗锁)出入库要做好严格的登记。
第六条 食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禁止采购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采购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并建立台账制度。采购豆制品和肉类食品必须分别核查"广州市豆制品送货单"和动物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三章 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督局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特拟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
第八条 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食堂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食品品种、重点环节场所进行监管、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部门协调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控制中心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保护好发生现场,停止生产加工、销售、食用可凝的食品;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等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疾控中心前来处理。并追回已销售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事故责任人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控制中心对发生事故的现场调查结果和提出的相关意见,迅速采取防范对策和措施,整改完成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后才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六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章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膳食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十八条膳食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协调处理食堂的卫生、服务、良好的就餐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等问题,同时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在食堂就餐的有关问题,发挥餐饮部、食堂负责人与师生员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膳管会章程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膳食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膳食管理委员会(下称"膳管会"),是由学校后勤集团餐饮部负责人、食堂管理者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以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为主要职责的机构。该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条膳管会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加强对学校食堂、商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有效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膳管会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膳管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后勤集团总经理担任,后勤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餐饮部负责人、质检部负责人、各食堂管理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膳食管理会委员。
第五条 膳管会下设《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小组》和《食品卫生信息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膳管会的工作职责
(一)《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小组》由后勤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餐饮部负责人、各食堂管理负责人、质检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食品卫生信息小组》由学生代表组成。
(二)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督促、指导学校食堂、商铺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学校食堂、商铺搞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三)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并对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师生员工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炊食卫生习惯。
(四)督促并协助学校食堂、商铺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五)每月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听取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和食品卫生信息小组汇报,审议有关提议和制度,讨论食品卫生安全有关问题。
(六)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生活饮用水、员工个人卫生、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及食品及其原料采购、贮存、运输、陈列、销售、餐炊具的消毒保洁及食品加工制作、供应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卫生安全隐患,监督其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七)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的原因、可疑事物的鉴定、采取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事故处理完毕负责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检测结果、处理办法、病人救治情况,并按《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机关及卫生部门提交报告材料。
(八)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后,膳管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向学校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和整改意见,并负责执行处罚决定和督促监管对象限期整改。
第七条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小组是具体实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学校各食堂、商铺的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的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责任心,努力杜绝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每天对全院各食堂加工出售食品的留样情况检查和必要的样品采集检查。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应立即汇报膳食管理委员会。
(三)每周一至二次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商铺食品卫生安全和环境卫生情况,做好监督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人员纠正和处理。并根据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考核标准,评定各食堂、商铺食品卫生情况,由膳食科汇总统计并定期公布。内容包括:
(1)检查、核实学校食堂、商铺是否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工商执照,所有上岗工作人员是否持有符合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健康证》。发现存在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应督促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2)检查食堂、商铺采购的食品是否新鲜,是否过期,有无"三无"产品,采购渠道是否正规。
(3)检查食堂、商铺的食品采购验收记录,是否及时、完整规范和真实,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落实情况。
(4)检查食堂、商铺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如工作服、口罩、帽、一次性手套配备和使用情况;个人卫生情况;荤菜、蔬菜清洗池分开专用情况;生、熟食品的分开专用情况;公共餐具的清洗是否使用专用水池;餐具是否严格清毒及保洁;食品与非食品的存放是否分开;食品的加工场所、库房、冰霜、冰柜、销售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餐具摆放是否整齐,有无乱扔乱放现象;有无有效的防除四害措施,现场有无蚊蝇、蟑螂和老鼠及其痕迹;食堂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每月一次例会分析研究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状况,讨论有关制度和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五)监督小组成员应经常深入食堂、商铺的食品定点采购单位(点)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其采购单位(点)证照是否齐全,食品加工、存放和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第八条食品卫生信息小组工作职责
(一)食品卫生信息小组由各系部派一名学生代表组成,
(二)主要收集和反映教师学生对食堂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的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向膳食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组织由部分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座谈会,并且收集、整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后勤集团餐饮部,待双方研究协商,再把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学生。
(四)每月两次到市场调研了解食品价格,并公示,为合理制定食堂饭菜价格提供数据依据。
(五)每月做一次膳食情况的问卷调查,并且进行统计汇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权参与学校学生食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委员对膳管会内有关规定和各项工作的决议,如有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并有向上一级领导机构反映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章程和监督管理条例的义务。
(二)委员有服从膳管会决议的义务。
(三)委员有积极参加膳管会的各项活动,尽职尽责做好各项监督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小组和信息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完成学校赋予的食品卫生安全职责,秉公办事,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接受食堂宴请、收受好处和委托食堂加工采购食品等,一经发现,即视情节予以处理,对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由于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食品国际互联网安全事故的,应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每学期膳管会将评出部分工作积极,表现出色的食品卫生监督小组成员,并对膳管会有突出贡献的积极分子予以表扬。
第十三条对未能遵守本章,违反膳管会纪律损害学校膳管会声誉的委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批评、内部警告和取消委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四条委员的奖励和处分,将与学期各系学生会生活部评优工作挂钩,直接影响评优成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膳食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