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区域及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公共区域及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创建宁静优雅、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的公共区域为:学生宿舍区、教学区、办公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驻校外单位以及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区域。

第五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第七条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办公室批准,保卫部门备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第八条 未经学校基建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学校各部门(部、处、学院、中心、直属单位等)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第九条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学校办公室、后勤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园内部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溜放,校园内不准饲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后勤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的各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校园活动审批程序

校内

2.摆摊设点审批程序

(一)校内部门及学生社团申请摆摊设点,根据《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场地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见附件1),需下载《场地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由学校办公室、后勤部门审批并交一份到保卫部门备案。其中不涉及任何商业形式的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涉及商业行为的活动需与赞助合同一同交由学校办公室、后勤部门审批并交一份到保卫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涉及商业行为如:活动得到校外公司或组织的现金或实物赞助;活动由校外公司或组织冠名;在现场出售、派送产品,发放宣传校外公司的传单,张贴宣传校外公司的海报,悬挂宣传校外公司的横幅等。

(二)校外单位在本校区进行的任何涉及商业性质的临时宣传、推广活动,需下载《场地使用申请表》及《关于校内临时摊位经营活动免责协议》(见附件3),同时附上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背景材料,由学校办公室、后勤部门审批并交一份到保卫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2.摆摊设点注意事项。

(一)任何摆摊设点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校内相关规定。

(二)任何摆摊设点须严格按照相关审批部门指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活动内容须符合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需求,不得超出审批部门审批的范围。

(三)负责摆摊设点的单位或社团组织须保持活动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制造噪音,服从校内保卫与物业等相关部门的管理,损坏校内设施的须按学校规定赔偿。

(四)摆摊设点如需使用水电,由后勤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

(五)在摆摊设点现场务必带上审批表备查,不能出具审批表的一律予以清除。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任何摆摊设点活动或者经批准后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清除,并追究举办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门口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流动商贩摆摊设点。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区域管理情况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属学校二级单位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向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违规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或以书面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说明。

(二)属学校二级单位师生员工个人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师生员工所属二级单位通过教育、行政管理等方式,责成当事人改正其违规行为。

(三)属驻校的外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责成其改正违规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予处罚直至谢绝该单位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

(四)属校外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督促其改正违规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的,由保卫部门对校外人员行为进行强制纠正直至谢绝该当事人入校。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师生员工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管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学校二级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由职能部门将有关情况提交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裁决二级单位违规属实且必须进行整改的,由保卫部门配合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对二级单位违规情况进行强制纠正,并由学校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

(二)属学校二级单位师生员工违反管理规定且拒不服从二级单位教育管理的,由各二级单位将师生员工违规情况呈报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经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裁决当事人违规属实且必须进行整改的,由保卫部门配合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对该当事人违规情况进行强制纠正,并由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并已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单位违反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申报手续或未经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装修、绿化等工程,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单位承担。

(二)属个人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属历史遗留的违建工程,现需进行整改、拆除的,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与当事单位(个人)共同协商整改、拆除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具体协商方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学校行政管理手段失效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商请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介入处理。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学校依据校规校纪追加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认定为违反校园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办公室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诉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诉单位或个人。申诉期间,单位或个人应暂停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认定为违反校园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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