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处、室、二级学院、中心、馆、所、集团)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均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学校设立四级消防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校长;学校消防安全第二责任人为主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为主管保卫工作的处级干部;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的下属机构或部门(实验室、教研室、科室、仓库、饭堂等)负责人为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为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及主管保卫工作的处级干部是学校消防安全实际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消防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对师生员工防火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防火安全应急组织领导体系并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师生员工进行防火自救逃生演练;

(四)建立并组织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制度,定期进行防火隐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对本单位使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负有保护责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校内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广州市防火安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办公室并发一份至保卫部门备案。

第九条保卫部门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先进表彰工作;

(三)评估学校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确定学校消防重点部位,建立全校消防档案;

(六)监督校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学校实行防火安全通报制度,凡发生火情、火险和火灾事故,由学校办公室向全校各单位下发火情通报。

第十一条 学校防火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防火安全工作职责,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火情、火险、火灾的,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鉴定结果,经学校批准可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防火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消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消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学习培训,持证上岗。

(二)必须建立《值班日志》、《事故处理记录》等规章制度。

(三)消防中心要保持整洁,严禁违章用电、使用明火。

(四)消防器材必须有专业资格的消防公司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章 实训基地(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实训室(基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 生产实训中心是我校实训基地(室)的直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 实训基地(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需遵循《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房管理规定(试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实训、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训中心管理细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使用实训室管理规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助理管理员管理规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教设备管理规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系列制度严格执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公共娱乐场所与后勤生活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校内各类供文化活动使用的会议室、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展览室;后勤生活服务网点主要指校内各饭堂、饮食店、商店等。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必须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场所,其防火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建设(装修)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后勤基建处审核备案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报后勤基建处、保卫部门及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主管单位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必须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主管单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封堵。场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二十一条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楼梯口等必须设置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二条机房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电热器、明火以及存放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人员在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内活动室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以及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者,应报告基建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书库、档案库(尤其是珍本、善本、绝版图书、稀缺书刊、重要档案资料、文献资料等的存在处)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与业务无关的电热器具。

第二十六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不得随意乱拉电源线,确实需要临时拉线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后进行。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由具备资格的正式电工负责。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不准使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第二十八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的各阅览室、陈列室以及图书的编目、检索、采编、加工、复制复印、照相等作业部门,应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要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严禁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室、资料室,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单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不得使用燃烧型蚊香。

第三十条使用易燃易爆杀虫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保持图书馆、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和书籍。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七章 运动场所及广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运动场或广场举办各种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庆祝活动、大型集会等,主办单位要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应付突发事件的方案。保卫部门事前要对场所内的电气及消防器材、悬浮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进行认真检查。对隐患险情,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进行整改、排除。

第三十四条运动场或广场维修装修需要临时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报批制度,送后勤基建处审核并报保卫部门备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章 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地下车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必须按照地下停车场的有关消防规定设置,完善管理制度。

(二)地下停车场不得用作堆放货物、举办活动等其他用途。

(三)车场内停车、出入口等标志,要规范明显,要设置应急照明灯。

(四)车场内严禁擅自接拉电线、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五)必须按照消防有关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消除隐患。

第九章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类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有关仓库法规。完善管理制度。

(二)仓管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学习培训。

(三)仓库内和出入口要有明显标志,严禁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不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要配足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消除隐患。

第十章 学生宿舍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保卫部门负责各学生宿舍的消防管理、制订有关消防管理措施及应急疏散预案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后勤部门等部门协助保卫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后勤部门、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运行正常,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团委、后勤部门等部门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按章予以行动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生宿舍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电热棒、电水炉、电磁炉等高功率和危及用电安全的电器;禁止在室内使用蜡烛照明、躺在床上吸烟;禁止在蚊帐内或在床上安置照明灯泡。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用铜钱、铁线等代用代替保险丝。

第四十条 禁止在宿舍使用煤油炉或其它明火煮食品;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燃气具;禁止焚烧信件、报刊等杂物。

第十一章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凡在学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工程作业,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报建。建设单位应将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申报材料送后勤基建处审核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的工程应报后勤基建处、保卫部门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凡在学校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工程队,必须与其主管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章 临时易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凡在校园内搭建工棚、凉棚、排栅、牌楼等临时易燃建筑物,须向后勤基建处申请及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还需在施工前向保卫部门申报备案。

第四十四条不得在校道两旁和可能影响交通、消防、给排水、校容卫生和高压线供电等公共安全的地段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

第四十五条各基建工地和临时易燃性工棚、宿舍、凉棚等建筑物,其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暂行设施的规定》和公安部《工棚防火措施》、《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使用临时易燃建筑物的单位,必须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制订防火公约,落实防火责任。

第四十七条临时易燃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及消防工具。严禁在易燃工棚内乱拉乱接电源线,使用电炉和明火。

第十三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

第十四章 其它方面的管理

第五十条行政楼、教学大楼、科技楼及各实训楼内的各办公室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十一条校内各类仓库(含驻校内各类校企合作单位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有关仓库法规。

第五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全校师生员工、驻校单位人员、家属等均要自觉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违者依据《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校内所有消防通道、公共楼梯、出入口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和封堵。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后勤部门批准不得增加用电设备。

第五十六条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作为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购置、维修消防器材、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各单位也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解决本单位整改消防隐患经费问题。驻校内各类校企合作单位的消防安全开支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章 消防检查、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定期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由保卫部门牵头,汇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校各重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定为寒、暑假及"五一"、"十一"、"元旦"放假前。对消防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作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九条保卫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时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措施报告保卫部门。对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单位,在校内予以通报,并追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条保卫部门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火灾危险的隐患时,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对其实行停产停业处理。

第六十一条保卫部门对已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确定事件的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二条保卫部门对违反消防法及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并按《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业绩和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责任事故采取相应处罚:

(一)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直接财产损失30万以下,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事故责任人记过处分;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三)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内的,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五)出现消防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各项评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的内容若与消防法规相抵触,以消防法规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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