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22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19〕114号文公布,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

1 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中的仪器设备(下简称设备)和家具是指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购置、自制或捐赠获得的,产权属学校的资产。

1.3学校的设备和家具按照勤俭节约、科学合理、优化配置、开放共享,设备和家具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和家具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和家具,使学校办学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2 管理职责与管理机构

2.1学校对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是学校设备和家具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设备和家具的各使用单位在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设备和家具的登记、使用调拨、报废、报损等申报和管理工作。

3 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登记

3.1经立项论证、按相关规定采购的设备和家具,在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备和家具登记。

3.2学校设备和家具登记资产的范围:

3.2.1 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和家具,按单台(件)建账;

3.2.2 须配套使用的设备和家具,且成套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按单套登记固定资产账;

3.2.3 单台(件)价值500元(含)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单台(件)或批量设备和家具,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单批或单台(件)登记固定资产账;

3.2.4 单台(件)价值500元以下、批量价值不足1000元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家具,登记低值耐用品账,登记满2年或以上,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由保管人根据使用情况申请注销,审批后系统做销账处理;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得注销。

3.3凡属于设备和家具建账范畴的须到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办理资产登记。资产登记包括报增、增值、更新、变更和注销登记。

3.3.1新增设备和家具需办理资产报增登记。报增登记凭设备和家具验收合格报告、购货发票、经设备和家具领用人签名确认的资产报增单办理。

3.3.2 已办理报增的设备和家具新增附件,需办理资产增值登记。增值登记需凭附件的购货发票、验收合格报告、已报增设备和家具的资产编号办理。如果该附件流动性较大、通用性较强或能独立使用,按3.2规定办理报增登记。

3.3.3 已办理报增的设备和家具更换配件,需办理资产更新登记。更新登记需凭配件的购货发票、验收合格报告、更换下来的配件以及已报增的资产编号办理。

3.3.4设备和家具调拨、使用单位调整、领用人变动(包括换岗、调动、退休、离职等)、存放地点等变动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交接双方应按照资产清单逐一清点,确认帐物相符后,凭双方签字的调拨单办理。

3.3.5经批准同意报废或报损(损毁、失窃)的设备和家具,需办理资产注销(销账)登记。

3.4单台(件)价值500元以下、批量价值不足1000元的设备和家具属于低值耐用资产,低值品登记后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管理。

4 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

4.1学校对国有资产帐实行信息化管理,对设备和家具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4.2学校每年组织全校性设备和家具管理情况检查或抽查,进行帐实、帐帐相符情况的确认。设备和家具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自行核查一次,如发现帐、物不相符的,要及时与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沟通处理。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定期核对设备和家具资产帐,确保财务帐与实物帐对应统一。

4.3设备和家具的使用环境及条件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和家具本身的技术要求。

4.4设备和家具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设备和家具须办理借用或领用手续并承担管理责任。各使用单位要特别加强对视听、摄影、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理,对于不在存放地点而造成丢失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设备和家具的存放地点原则上在校内,并且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存放在校外的,领用人须是学校的教职工,领用人承担管理责任。

4.5设备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

4.6实训室设备的操作、运行、损坏、维修等状况须在《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使用登记本》上详细记录。

4.7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设备一般故障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排除,较复杂的故障须交由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无把握,不应乱拆、乱调,以免扩大故障。设备不得随意改装、改造。

4.8设备和家具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保修期内的设备和家具维修由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负责;保修期满后的设备和家具维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9学校设备和家具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进行使用,以提高利用率。对于未达报废年限处于闲置状态、管理不善的设备和家具,学校有权调拨或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单价大于或等于3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安排专人管理,实行共享使用。

4.10学校允许校内各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的设备和家具调配使用。

4.11对校外单位的借出、租出设备和家具,须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用学校设备和家具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其收入所得按规定上缴。

5 仪器设备和家具的报损和报废

5.1设备和家具的处置主要包括报废和报损。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设备和家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5.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和家具允许报废:

5.2.1使用时间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故障频繁,失去维修价值的;

5.2.2 产品性能、指标下降,失去使用价值的;

5.2.3 能耗、安全、污染环境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

设备和家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能报废。设备的规定使用年限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执行。

5.3设备和家具报废程序:

5.3.1 申请: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平台中勾选设备或家具提出报废申请,打印《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单价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需同时提交3名副高级及以上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根据规定对报废申请会同财务处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鉴定。

5.3.2 鉴定: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报废的设备和家具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5.3.3 审批:鉴定后的申请报废设备和家具经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根据"三重一大"议事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经审定后的设备和家具报废材料每年12月20日前由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上报省教育厅基财处备案。

5.3.4 回收: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家具由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负责回收。设备和家具使用单位应将报废设备完整的交回,不得擅自拆卸和取走零配件。确因需要取用报废设备和家具的零配件,须经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同意。若有单位申请使用报废的设备和家具,须经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同意,并贴上特殊标志,造册登记,不需要时交回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处理。

5.3.5 拍卖: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家具由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按学校相关采购流程办理拍卖手续,拍卖所得全额由学校财务处上缴财政。

5.3.6 销账:报废设备和家具处理完毕后,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凭报废审批材料注销实物账,同时递交财务处进行财务账注销。

5.4设备和家具报损程序:

5.4.1 凡因违反设备和家具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造成设备和家具损毁,或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设备和家具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报告该设备和家具的管理人员,由设备和家具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组织查明情况,并按事故情节及责任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处理。需要进行赔偿的,按本细则的5.7规定执行。

5.4.2 设备和家具发生被窃或被抢,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报案。根据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记录的案件记录等资料,由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3-5人组成临时处置小组,讨论后出具处置意见,由设备和家具所在部门根据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需要进行赔偿的,按本细则的5.7有关规定执行。

5.5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5.5.1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拆改和操作的;

5.5.2 管理或实训(实验)指导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不及时保管,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

5.5.3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5.5.4 野蛮搬运和装卸或保管不负责任的;

5.5.5 未取得上岗证或培训而擅自操作精密、贵重设备、特种设备的;

5.5.6 未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备的管理单位和操作人员的;

5.5.7 维保期内未认真检测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等其他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5.5.8 与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

5.5.9 公物私用造成资产丢失的。

5.5.10 其他情况造成资产丢失的。

5.6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相关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5.6.1 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5.6.2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5.6.3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6.4 经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5.6.5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5.7设备和家具赔偿按以下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5.7.1 设备和家具失窃后及时报案、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校保卫部门出具的报案受理单(或回执)的:

5.7.1.1 设备和家具丢失属于免于赔偿的,可到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登记备案,固定资产账作注销处理。

5.7.1.2 带离存放地点失窃的,需购回同品牌同规格型号或更高规格型号的设备和家具予以赔偿。

5.7.2 设备和家具丢失或失窃后未报案的,需购回同品牌同规格型号或更高规格型号的设备和家具予以赔偿。

5.7.3 因5.5原因造成设备和家具毁坏的,其赔偿额度为:

5.7.3.1 整台(件)损毁的,或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件)设备和家具报废的,需购回同品牌同规格型号或更高规格型号的设备和家具予以赔偿;

5.7.3.2 损坏零配件的,购回零配件及支付修理费;

5.7.3.3 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赔偿方式。

5.7.4 低值设备和家具的赔偿需购回同品牌同规格型号或更高规格型号的设备和家具予以赔偿。

5.7.5 赔偿事宜由赔偿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负责落实,如遇不能赔偿实物资产的情况,则依照丢失的实物资产,以当时二手市场价为依据确定赔偿金额,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出具最终意见。

5.8损失设备和家具的责任属个人的,由个人赔偿;属多人或单位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5.9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设备和家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本单位资产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明确职责,在年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

6 附则

6.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废及丢失赔偿规定》(粤工程职院〔2010〕1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不符,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6.2本细则由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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