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维修修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维修

修缮管理办法(修订)

2020122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0 111号文公布,自20201231日实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维修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校内一切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上进行的维修修缮工程,包括公共用房与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1.2.1公共用房指学校用于教学、住宿、活动、实验、科研、办公、服务、经营等公用房资源;

1.2.2基础设施指道路、构筑物、体育设施、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

1.2.3发生不可预见的公共突发应急事件或特殊情况的紧急维修,指涉及到应急抢险抢修等容易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对教学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或其他不可控因素的项目。

1.3学校每年单独设立维修修缮工程经费预算。

2 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学校各部门的职责:

2.1.1后勤处为维修修缮工程的业务实施管理部门,负责维修修缮工程年度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采购、合同签订、实施、组织验收、工程有关款项的支付和退还。

2.1.2学校生产实训中心负责根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组织维修修缮工程资格供应商采购工作和参与维修修缮项目验收工作。

2.1.3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对工程提出明确需求;参与维修修缮项目验收、固定资产报增工作。

3 项目立项和实施

3.1 维修修缮工程立项应有充分依据,项目使用部门通过学校报修系统进行申报,提出明确的项目实施理由、需求,后勤处组织修缮管理岗人员现场勘查后,提出初步维修方案和概算,按学校有关流程逐级审批后实施。

3.2 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施工联络工作。

3.3 项目审批和实施

3.3.1有预算经费的5万元以下维修修缮工程项目按照5万元以下采购流程审批通过后,由第三方造价公司进行项目预算审查,后勤处根据审查结果签订合同,组织供应商实施施工。

3.3.2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维修修缮工程项目需请示立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采购,1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学校党委会会议同意后实施采购,采购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公开招标或由第三方造价公司进行项目预算审查,后勤处根据审查结果签订合同,组织供应商实施施工。

3.3.3如涉及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或资格供应商不能完成的,由生产实训中心确定招标方式后实施招标。

3.3.4紧急维修项目2万元以内经分管校领导批准,2万元以上(含2万元)工程经校长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紧急抢修预算需经第三方造价公司对项目进行决算审核后签订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紧急事件抢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3.3.4.1涉及水、电、气、暖等设备设施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或直接影响今后使用的必需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

3.3.4.2涉及房屋和行人安全的维修工程项目;

3.3.4.3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3.3.4.4涉及校园安全防范的安防、消防等设备设施维保范围外的的抢修项目;

3.3.4.5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急需修缮的工程项目。

4 施工单位管理

4.1根据校区的不同地点分别进行采购维修修缮工程资格供应商,以1-2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当合同期满或合同金额达上限时,服务资格停止。

5 程序规定

5.1如维修修缮项目需出具施工图纸的,可通过后勤处委托学校维修修缮工程承建施工单位出具,经使用部门和后勤处签字确认后实施。

5.2后勤处负责安排资格供应商按既定方案、期限和质量进行项目施工。如有需要,可委托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项目管理。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员应积极跟踪项目的实施。

5.3维修修缮工程项目采用整体包干模式,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追加成本,扩大规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经费或工程量、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使用部门或后勤处重新提出立项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审批通过后施工。

6 合同管理

6.1 维修修缮工程项目合同

6.1.1校内维修修缮工程资格供应商进行维修的2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不用签订书面合同, 2万元以上(含2万元)需签订书面合同。

6.1.2如涉及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或资格供应商不能完成,需校外企业完成的维修修缮工程,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按规定必须具备质保金条款。

7 工程验收、结算

7.1维修修缮工程项目的验收

7.1.1维修修缮工程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时,由施工单位向立项部门提出预验收申请,后勤处牵头负责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按照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进行组建,代表学校履行验收工作职责。

7.1.2 10万元以上的维修修缮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派员作为小组成员全程监督。

7.1.3项目验收小组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进行验收。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检查项目技术指标、试运行情况及项目建设是否满足需求,重点核对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

7.1.4后勤处在项目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交生产实训中心,由生产实训中心统一移交学校档案馆妥善保管。

7.2维修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验收合格后,后勤处按财务制度填报单据,财务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学校财务规定拨付工程款项。

8 附则

8.1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8.2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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