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安管理规定

2021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132号文公布,自202146日起施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2 凡在校园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维护校园内部的治安秩序,保护学校的安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藉口破坏学校的治安秩序,侵占损害学校的财产和权益。

1.3 全院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在校园内,师生员工或校园物业管理公司人员都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问询;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

1.4 凡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按本规定执行。

1.5 任何人不得妨碍安全保卫处、安保人员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妨碍校园公共治安管理。

1.6 学校每年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资金,预算不低于50万元用于突发事件应急使用。

1.7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校区;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驻校合作单位以及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2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1 凡进入学校校园内的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均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

2.2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2.3 学校安全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负责对校内道路及停车场所实行交通管制。

2.4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校内批准流程,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严禁拖拉机和 8 吨以上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5 禁止共享车辆进入校园(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2.6 道路管理

2.6.1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2.6.2 凡在校园内的行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禁止在校道上溜冰、速滑、溜滑板车。

2.6.3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确因工程需要,须提前三天报备安全保卫处,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检查、验收。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施工期间,须在施工处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牌,在施工完毕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

2.6.4 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教学研究或工程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教学或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备安全保卫处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2.6.5 入校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恶意破坏。

2.7 机动车管理

2.7.1 学校及各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家庭的机动车辆、驻校工程队及个别周边单位确需进入校园行驶的机动车辆(经批准后),必须到安全保卫处登记(更换车辆或牌照必须重新登记)。

2.7.2 来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不含出租车),需提前在微信填写访客预约,经流程审核批准后,在预约时段出示访客码进出校门。上级机关和领导临时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未经微信填写访客预约的,需由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2.7.3 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2.7.4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都必须遵守交通标志,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和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内行驶。

2.7.5 严禁摩托车在校园内非法搭客。

2.7.6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2.7.7 驻校工程队、基建用的机动车,禁止从学校的正门进出,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办理进出临时通行证后,只允许在学校的施工通道进出,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和交通安全的规定。

2.7.8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日0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原则上不允许驻校的工程队、基建用的机动车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要通行,需提前知会安全保卫处,并办理进出登记手续。

2.7.9 学校公用、来访人员及教职工使用的一切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一律停放在各校区指定的停车场所并有序地停放好。

2.7.10 校园内部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

2.7.11 校内行使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8 非机动车管理

2.8.1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应靠右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自行车搭人(携带婴幼儿者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

2.8.2 非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必须有序地停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2.8.3 骑自行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进入校园。

2.9 交通违规处理

2.9.1 进入校园车辆必须服从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指挥、遵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

2.9.2 严禁在校道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阻塞交通,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驾驶人员接到移车通知,必须在十分钟内移开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安全保卫处将视情况可进行锁车处理;

2.9.3 进入校园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9.4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应首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9.5 未经允许占用或挖掘的道路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处理。

2.9.6 任何车辆如损坏路面或设施,车辆驾驶人员均需按维修报价进行赔偿。

2.9.7 凡有违反本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多次违反的则于OA内部通报批评,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劝诫离校);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3 公共区域及校园周边环境管理

3.1 学校内的公共区域为:操场、广场、校门附近、楼梯间、走廊、绿化带、校园通道。

3.2 禁止条例

3.2.1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区域。

3.2.2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3.2.3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严禁聚众起哄喧闹;中午12301400及晚上2230以后严禁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3.2.4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各单位张贴宣传品必须经学校报批流程审批,在指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3.2.5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3.2.6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3.2.7 未通过学校校园活动审批程序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举办任何活动。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通过学校校园活动审批程序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3.2.8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进入校园。

3.2.9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2.10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饲养和溜放;校园内不准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3.2.11 学校门口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流动商贩摆摊设点。

3.2.12 公共区域未经后勤部门及安全保卫处批准,不得堆放杂物。

3.3 公共区域摆摊设点注意事项:

3.3.1 任何摆摊设点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校内相关规定。

3.3.2 任何摆摊设点须严格按照相关审批部门指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活动内容须符合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需求,不得超出审批的范围。

3.3.3 负责摆摊设点的单位或社团组织须保持活动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制造噪音,服从校内保卫与物业等相关部门的管理,损坏校内设施的须按学校规定赔偿。

3.3.4 摆摊设点如需使用水电,由后勤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

3.3.5 在摆摊设点现场务必带上审批表备查,不能出具审批表的一律予以清除。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任何摆摊设点活动或者经批准后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清除,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4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4.1 我校要害、重点部位暂定为:图书馆、财务处、档案室、实训室、多媒体教室。

4.2 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列选的重点部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重点部位负责人,全面负责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人员落实保卫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4.3 校内各安全重点部位管辖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单独制定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应急预案。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等,档案应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4.4 图书馆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珍贵图书资料、文物、标本等的存放部位必须加装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同时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4.5 财务处不得存放现金过夜。存取大量现金,必须专人护送,如需协助则提前一天通知安全保卫处派员随行,防止出现意外。

4.6 档案室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登记、保存、借阅、传递等环节的保密措施。严禁擅自将机密档案带离档案室,严禁私自复制机密文件、档案。

4.7 除教学、生活、工作所需外,校区不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领用、使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8 用于教学的危险品,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同时领用。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并经部门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二级学院主管实训室院领导签字备查,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等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4.9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不变质,不自燃,不自爆,不外泄。

4.10 危险品的使用要建立账目,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账目要保存两年以上,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训室主管二级学院领导,以便尽快采取措施,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危险品。

4.11 实训室或多媒体教室上课时前后门严禁上锁,在发生意外时,便于疏散学生。

5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5.1 大型活动是指学校以及各部门在校园举办单场次同一时间内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有重要首长、外宾等校外人员参加的庆祝庆典、公益讲座、报告会、展览会、招聘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招生培训和各类考试等群体性活动。

5.2 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5.3 凡学校组织举办的庆祝庆典、新生接待、消防演习、体育比赛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处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4 凡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安全保卫处负有检查、指导、督促及协助举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5.5 凡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依照活动审核审批流程进行申请、审批及备案工作。

5.6 安全保卫处负责以下安全事项:

5.6.1 核查活动组织机构的大型活动工作方案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5.6.2 核查活动组织机构落实灭火、应急疏散、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措施。

5.6.3 核查活动组织机构落实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5.6.4 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6.5 主办单位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5.6.5.1 提供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申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5.6.5.1.1 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5.6.5.1.2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5.6.5.1.3 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6.5.1.4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5.6.5.1.5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5.6.5.1.6 入场人员的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5.6.5.2 主办单位须负责以下安全事项:

5.6.5.2.1 制定大型活动工作方案,确保方案各个环节不存在安全隐患。

5.6.5.2.2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5.6.5.2.3 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5.6.5.2.4 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5.6.5.2.5 接受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7 安全保卫处在接到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举办单位的大型活动工作方案、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活动安全措施及场地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若举办单位无法响应整改要求或不能按期整改的,安全保卫处有权拒绝批准活动举办。

5.8 活动举办期间,主办单位应切实负起维护活动现场内外秩序的责任,并引导参加活动人员自觉遵守校园管理有关规定。

5.9 遇有突发事件,主办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力果断处置,必要时尽快争取学校保卫人员和地方公安人员协助,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件不良影响。

5.10 凡大型活动未经申报或申报未获获准的,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活动的,安全保卫处有权制止活动开展并报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擅自举办活动酿成严重后果或安全事故,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6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6.1 视频监控中心管理守则

6.1.1 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6.1.2 安全保卫处建立值班制度,监控中心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6.1.3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6.1.4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30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6.1.5 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安全保卫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6.1.6 值班人员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或安全保卫处,不得延误。

6.1.7 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达及未完成交接班工作前,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6.1.8 值班人员要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

6.1.9 任何人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1.10 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6.2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6.2.1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6.2.2 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

6.2.3 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6.2.4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离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6.2.5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6.2.6 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6.3 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与管理:

6.3.1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6.3.2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6.3.3 安全保卫处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个人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6.3.4 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做好信息登记并保存原始图像资料。

6.3.5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填写《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调取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须紧急提取录像资料,须经安全保卫处同意,方可提取,并于事后补填《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调取申请表》。

7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处理

7.1 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7.1.1 校属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安全保卫处向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违规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或向安全保卫处做出书面说明。

7.1.2 学校师生员工个人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情节轻者由师生员工所属单位通过教育、行政管理等方式,责成当事人改正其违规行为;情节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7.1.3 属驻校的外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安全保卫处向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由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责成其改正违规行为,逾期不改则谢绝该单位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

7.1.4 属校外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安全保卫处对其进行教育并督促其改正违规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的,由安全保卫处对校外人员行为进行强制纠正并谢绝该当事人入校;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7.2 学校二级单位或师生员工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学校安全保卫处管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7.2.1 校属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安全保卫处将有关情况提交学校审议。经学校裁决二级单位违规属实且必须进行整改的,由学校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

7.2.2 学校师生员工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安全保卫处将师生员工违规情况呈报学校及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由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

7.3 校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并已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7.3.1 校属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3.2 属个人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7.4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人员或违反值班守则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处理:

7.4.1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4.2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保卫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2.1 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

7.4.2.2 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7.4.2.3 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7.4.2.4 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7.4.2.5 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7.4.2.6 不配合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

7.4.2.7 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录像的。

7.5 对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学校行政管理手段失效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商请公安、城管等有关执法部门介入处理。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学校依据校规校纪追加相应行政处罚。

8 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学校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件,规范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治安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8.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8.3 适用范围

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3.1 治安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8.3.1.1 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

8.3.1.2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8.3.1.3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以及拥挤踩踏等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等。

8.3.2 治安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有:

8.3.2.1 一般治安事件:

8.3.2.1.1 群体或个人为了满足特殊需要或者达到特殊目的,利用或选择适宜的场所、时机和环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或促使从而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特征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

8.3.2.1.2 因为意外造成的10人以下受伤或3人以下身亡。

8.3.2.1.3 突发疾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

8.3.2.1.4 自伤、自虐、自杀等个体行为。

8.3.2.2 重大治安事件:

8.3.2.2.1 群体或个人为了满足特殊需要或者达到特殊目的,利用或选择适宜的场所、时机和环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或促使事态加剧、扩大,从而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越轨行为。特征为事件已构成犯罪;群体的聚集;公开对抗性;危害的多样性和多重性。

8.3.2.2.2 10人及以上受伤或3人及以上身亡事件。

8.3.2.2.3 其他社会影响大或经济损失严重的治安事件。

8.4 组织体系

8.4.1 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二级学院院长、书记组成。

8.4.2 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落实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等部门上报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对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派出所等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等。 

8.5 工作原则

8.5.1 以人为本,降低伤害。学校坚持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8.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与派出所、消防队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8.5.3 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加强学校安全风险日常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落实管理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发现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对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收集和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教育引导在先,注重说服、劝阻和疏导,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情绪激化和事态扩大。

8.5.4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件发展和势态蔓延,采取处置措施要果断,力争在初期解决在基层,把事态控制在校园内。

8.5.5 运行机制

8.5.5.1 监测预警

学校通过每日自查,及时研究分析学校治安情况,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8.5.5.2 信息报告

学校是治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不得对治安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8.5.5.3 初次报告

8.5.5.3.1 学校发生治安突发事件后,第一接报人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安全保卫处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事态情况,报告对口负责部门,如事态严重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当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派出所进行初次报告,详情随后续报。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8.5.5.3.2 学校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派出所报告治安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伤害人数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8.5.5.4 阶段报告

学校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重大治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日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事件原因等,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8.6 学校的应急措施

8.6.1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视事态严重性立即组织成立各级别临时指挥部,并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挥。

8.6.2 协同处置。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通过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调度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8.6.3 治安维护。安全保卫处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校园秩序。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6.4 善后与恢复。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做到: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8.6.5 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7 治安事件的处置方法

8.7.1 对发生的治安事件,主要由安全保卫处前期介入处理,根据事件性质及等级上报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规定8.3的各类治安突发事件,由牵头处理,防止处理不当引发不稳定事端,基本类型突发事件职能部门归口如下:

8.7.1.1 非法传教活动由组织宣传部牵头处理,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8.7.1.2上访事件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处理,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8.7.1.3 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处理,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8.7.1.4 教职工人身伤害事件由人事处牵头处理,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8.7.1.5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由后勤处牵头处理,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8.7.1.6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偷窃、抢劫事件由安全保卫处牵头处理,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8.7.2 常见治安事件处置流程

8.7.2.1 人身伤害类事件(包括自伤、自虐、自杀、意外重伤或身亡、突发疾病身亡)。第一接报人接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根据本预案运行机制向上级逐层汇报。对口负责部门接到报告后,须马上到达现场,了解事件发生的始末,从而便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竭力避免惨剧发生。事件发生后,若已产生无法挽回的惨剧,首先应按舆情和应急事件等有关规定进行管控,缩小影响范围,做好善后工作,同时通知相关家属,妥善对接和安抚家属情绪。

8.7.2.2 校园交通事故事件。安全保卫处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安保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上级外事部门。遇有学生、教工受伤或死亡等情况,由对口负责部门善后处理。

8.7.2.3 破坏财物及伤害他人治安事件。对聚众斗殴、行凶伤害、打砸抢等严重扰乱校园秩序、侵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迅速组织保卫力量赶到现场,采取果断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事态发展,并积极配合公安人员依法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要立即把受伤人员护送医院抢救治疗,同时要立即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派出所通报,遇有学生、教工受伤或死亡等情况,由对口负责部门善后处理。

9 附则

9.1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区域及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工程职院后勤201542号文)同时废止。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