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


为预防遏制交通及火灾事故,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及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两校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备案信息核对和登记

由于各单位师生员工的变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信息变化较大,需重新对校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信息进行核对和登记,重新发放新的校园通行牌。

(一)省职教城(清远)校区

1.已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已有校园通行牌的)车主,请于2023年12月20 日前携带 身份证(或教工证、学生证)、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及《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到后勤楼一楼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核对登记。总务后勤部(保卫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已登记并审核通过的师生,重新发放新的校园通行牌。

2.尚未申领公安机关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车主,

请于2023年12月20 日前携带身份证(或教工证、学生证)、车辆合格证、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及《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到后勤楼一楼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并签署《申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牌照承诺书》。总务后勤部(保卫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已登记并审核通过的师生安装校园临时通行牌。校园临时通行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过期失效。需在校内继续使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车主须在2024年1月20 日前申领公安机关牌照及校园通行牌。

(二)广州校区

各单位需核对本单位离职人员是否办理过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通行牌,将已办理的离职人员信息报送到总务后勤部(保卫部)程哲处,并收回其校园通行牌;尚未办理或因损坏需补办校园通行牌的,其所属人员于2023年12月20 日前携带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牌照信息办理上牌。

二、管理要求

(一)从校外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同时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牌和校园通行牌,不符合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12月21 日起,学校将对无校内通行牌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进行清理,统一转移到安全位置存放并作锁车处理。车主应在2024年1月30日前联系总务后勤部(保卫部)开锁并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带离学校;逾期无人认领的将统一清运出校,如有损坏、遗失责任由车主自负。

(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有序停放在学校规划的停放区域,严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进建筑物。

(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在充电站充电,严禁在充电站以外的地方为电动车充电。一旦发现,学校保卫部将立即扣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池和充电器及其校园通行证,禁止其进入校园。

请各单位加强对电动车车主的教育管理,肩负起对有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的教职员安全教育和监管责任。广大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服从学校管理,消除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风险隐患,维护校园平安稳定。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总务后勤部(保卫部)反馈,省职教城校区联系人:朱天海,电话:18926689800;广州校区联系人:程哲,电话:15813373303。

附:1.清远市电动车上牌渠道联系方式

2.校园电动单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

3.申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牌照承诺书

总务后勤部(保卫部)

2023年12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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