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职教城(清远)校区启用电动自行车等助力车充电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和充电的安全管理,现正式启用省职教城(清远)校区电动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滑板车/平衡车等)充电桩,请各部门、人员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助力车必须悬挂当地交管部门颁发的车辆登记号牌或提供来源合法凭证(如提供购买发票等),否则不允许进入校园。

二、凡是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助力车须携带合法来源凭证及使用人身份证到后勤安保处(省职教城(清远)校区后勤楼一楼物业服务中心)备案,车辆备案后悬挂校园车辆编号牌,无编号牌电动助力车辆不允许在校内通行。

三、电动助力车严禁进入所有建筑物内,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充电,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充电站以外的地方为电动车充电。一旦发现,学校将收缴充电器并控制车辆。

四、电动车充电时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原则上不宜超过说明书规定时间。

五、使用人应加强电动车日常车况检查,规范使用。

六、除充电外,禁止一切车辆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

七、学校将依法依规清理来源不明、乱停乱放等违反学校停放规定的电动车。

八、请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合作单位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第一时间反馈所在部门并在全校进行通报;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电动助力车所有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通知于2022年2月2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按职责落实并通知到校内相关人员。

校园车辆规范管理联系:邝乐天;

充电桩使用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朱天海;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刘工。




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

                                                                     2022年 2 月 21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