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8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近期社会面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案件频发,结合两校区前期发布的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全面规范校园(两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校规定

5月29日起进入校园(两校区)电动自行车必须同时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牌照和校园通行证。不符合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二、停放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有序停放在规定的位置。广州校区停放地点:1.南校道电动自行车充电处;2.南校道于教学1号楼间停放处;3.康德饭堂和创业园之间草坪停放处。

省职教城(清远)校区停放点:1.学生宿舍7电动自行车充电处;2.学生宿舍2对面停车棚充电处停放处;3.教师公寓1、2划线规定停放处位置;4.学生活动中心靠停车场旁划线规定位置;5.办公楼后停车场划线规定位置。

三、管理措施

保卫部将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清理 到规定停放地点,对反复出现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将按前期通知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加强对电动车拥有者的教育管理,请广大师生 员工自觉遵守规定,消除校园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维护校园平安稳定。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保卫部反馈,广州校区联系人:程哲,联系电话:15813373303;省职教城(清远)校区联系人:钟焕明,联系电话:18823693272。

总务后勤部(保卫部)2023年5月28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孙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