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为预防遏制交通及火灾事故,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及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两校区实际情况,现 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备案信息核对和登记

由于各单位师生员工的变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信 息变化较大,需重新对校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信息进行核对和登记,重新发放新的校园通行牌。

(一)省职教城(清远)校区

1.已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已有校园通行牌的)车主,请于 2023 12 20 日前携带  身份证(或教工证、学生证)、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 退回)及《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到后勤 楼一楼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核对登记。总务后勤部(保卫 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已登记并审核通过的师生,重新发放新的校园通行牌。

2.尚未申领公安机关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车主,请于 2023 12 20 日前携带身份证(或教工证、学生证)、车辆合格证、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及《校园电动 自行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到后勤楼一楼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并签署《申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牌照承诺书》。 总务后勤部(保卫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已登记并审核通过的师生安装校园临时通行牌。校园临时通行牌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过期失效。 需在校内继续使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的车主须在 2024年 1 月 20 日前申领公安机关牌照及校园通行牌。

(二)广州校区

各单位需核对本单位离职人员是否办理过校园电动自 行车(摩托车)通行牌,将已办理的离职人员信息报送到总 务后勤部(保卫部)程哲处,并收回其校园通行牌;尚未办 理或因损坏需补办校园通行牌的,其所属人员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前携带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自行车(摩托

车) 牌照信息办理上牌。

二、管理要求

(一)从校外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同 时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牌和校园通行牌,不符合规范的电 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12 月 21 日起,学校将 对无校内通行牌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进行清理,统一转 移到安全位置存放并作锁车处理。车主应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联系总务后勤部(保卫部)开锁并将电动自行车(摩托 车)带离学校;逾期无人认领的将统一清运出校,如有损坏、遗失责任由车主自负。

(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有序停放在学校规划的停放区域,严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进建筑物。

(三)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在充电站充电,严禁 在充电站以外的地方为电动车充电。一旦发现,学校保卫部 将立即扣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池和充电器及其校园通行证,禁止其进入校园。

请各单位加强对电动车车主的教育管理,肩负起对有违 规停放和充电行为的教职员安全教育和监管责任。广大师生 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服从学校管理,消除校园电动自 行车(摩托车)风险隐患,维护校园平安稳定。工作中如有 疑问,请及时向总务后勤部(保卫部)反馈,省职教城校区 联系人:朱天海, 电话:18926689800;广州校区联系人:程哲, 电话:15813373303。



附:1.清远市电动车上牌渠道联系方式

2.校园电动单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

3. 申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牌照承诺书








总务后勤部(保卫部)

2023 12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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