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检举控告受理和不予受理范围

录入者:苏江咏发布时间:2024-04-27

纪检监察检举控告受理和不予受理范围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1. 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 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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