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考专升本“沟通班”管理办法
(2019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19〕69号文公布,自2019年7月19日起施行)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学校自考专升本“沟通班”的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自考专升本“沟通班”是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助学辅导班(以下简称“沟通班”),即是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在校学生,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以下简称“主考学校”)实施助学辅导,参加高等教育本科专业自学考试,获得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的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
1.2 自考专升本“沟通班”必须贯彻继续教育的思想,突出继续教育开放性、灵活性、针对性的特点,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各自的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辅导的原则,辅导以业余时间为主,辅导地点设在学校内,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取代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必须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要以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为基础,以应用技术型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为主。
1.3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沟通班”管理的职能部门。
2 办学模式
2.1 为发挥社会助学机构和学校在办学中各自的优势,根据《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6〕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中开展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09〕3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和《关于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助学辅导班管理的通知》(粤考办〔2013〕14号)等文件的规定,学校采取引进社会助学机构联合举办自考专升本“沟通班”的办学模式。
2.2 学校引进社会助学机构协助开展“沟通班”助学辅导工作。原则上学校的同一校区引进社会助学机构不得超过二个;同一社会助学机构可以参与学校多个校区的“沟通班”业务。经向主考学校申请批准后,学校明确划分社会助学机构所承办的专业和主考学校,不重复,不交叉。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沟通班”转给其他机构承办。社会助学机构必须规范助学辅导行为,切实保证助学辅导质量。
2.3 学校引进社会助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自考本科“沟通班”采取综合评审方式,严格按照学校的制定的选取社会助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自考本科“沟通班”流程执行。
2.4 学校、社会助学机构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2.4.1 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6〕22号)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学校与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必须签订合作办学三方协议书,并报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主考学校和学校在助学辅导中的主导地位。
2.4.2 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需及时按质、按量根据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及主考学校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4.3 学校的职责
2.4.3.1 学校有权自主选择主考学校和专业,授予社会助学机构承办。在学校协助下,社会助学机构向省考委、主考学校申报相关专业办学计划。若社会助学机构没有出现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情况,学校原则上不作专业调整。若社会助学机构出现不符合办学条件或重大教学事故,学校有权自主调整专业。学校可根据社会助学机构的教学质量、服务水平、学生满意度等情况,经与其协商同意后,可调整其所承办的年级专业设置。
2.4.3.2 开展生源组织工作,统筹协调、监督社会助学机构招生程序,组织学生报名。
2.4.3.3 负责“沟通班”可互认成绩课程的申报及课程互认成绩申请。监督并组织社会助学机构进行教学组织管理,协助组织统考、委考和实践课程考核;协助办理毕业手续。
2.4.3.4 提供“沟通班”所需的教学场地、设备和配套教学资源(耗材由社会助学机构负责)。普通课室、多媒体课室原则上为免费提供,若有涉及到场地费、管理费者则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由社会助学机构支付。
2.4.3.5 协助社会助学机构推荐校内教师参与“沟通班”的教学工作。
2.4.3.6 监督社会助学机构的教学、管理与服务。有权进行评教和考核驻点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有权责令社会助学机构进行调整。
2.4.3.7 监督社会助学机构收费与费用支配。
2.4.3.8 提供给社会助学机构符合办公条件的驻点工作办公室(可合署办公)。
2.4.3.9 协助社会助学机构建立学生档案和授课教师档案。
2.4.3.10 协调解决合作办学过程中社会助学机构与校内各部门沟通所遇到的问题。
2.4.4 社会助学机构的职责:
2.4.4.1向学校提供符合办学条件的本机构有效的资质材料。
2.4.4.2 在学校协助下,负责完成向省考委、主考学校相关开办专业的办学计划申报工作。
2.4.4.3 派出专人负责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2.4.4.4 按照省考委要求,受主考学校委托,负责组织招生和收费工作。
2.4.4.5 负责组织实施助学辅导工作和日常教学管理,负责专业课程设置及考试计划、考试安排等事宜。
2.4.4.6 根据开班专业的考试计划,负责订购正版自学考试教材。组织任课教师编制同步辅导资料,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水平。
2.4.4.7 根据教学需要安排主考学校教师对每门课程进行串讲。
2.4.4.8 负责做好与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统考课程考试,组织学生集体报名;负责委考课程的考试安排;组织实践课程考核;负责转、免考申报的准备工作;组织实施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协调学生做好各种考核的成绩评定工作。
2.4.4.9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将每期学生名册呈送学校备案工作。
2.4.4.10 协助主考学校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协助办理毕业登记手续,协助颁发毕业证书。
2.4.4.11 “沟通班”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未能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由社会助学机构负责该学生的后续教学考试事务,直至学生毕业。
2.4.4.12 负责支付主考学校的学费分成,分成比例由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协商确定。
2.4.4.13 负责“沟通班”发生的各项直接办学费用,包括招生宣传、聘任教师课酬、社会助学机构教学管理人员工资、日常教学、办公、主考学校派出检查巡视巡考人员的交通、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4.4.14 确保新生报读率、课程通过率和续读率提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3 招生管理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和省考委《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6〕22号)的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3.1 学校举办“沟通班”须在各校区所在市级自考办登记备案,须严格按照省考办公布的沟通班年度助学计划招生,不准招收年度助学计划外的专业的学生。不得超出办学范围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广告。学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主导教务处、学工部配合给新生邮寄自考“相沟通”本科班招生简章,在学生手册后附自考“相沟通”本科班招生专业简介。
3.1 不得招收本校以外的自考生,或非本校在校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参加“沟通班”。
3.1 学生经过咨询选定专升本专业后,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材料,缴纳学费后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1 各二级学院有义务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学校引进得社会助学机构开展“沟通班”的招生组织、招生宣传发动工作。严禁二级学院的教师、学生参与校外非法的社会助学机构的招生活动,确保招生工作合法依规顺利进行。除学校引进的社会助学机构外,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部门、二级学院、学生社团及师生个人等均不得私自与其他社会助学机构开展与“沟通班”相关的任何业务。
4 教学管理
4.1 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确定助学规模,处理好助学规模与助学质量的关系。履行好课程安排、教材选用、教师聘任、课堂讲授、考前辅导等教学质量监控职责。
4.2 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
4.2.1 社会助学机构在每学期开学前按照各自考专业的年度考试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做到有教必考和有考必教。按照主考学校的要求制定出各专业班级的课表,依据主考学校的有关规定聘请遴选优秀教师任课,并按时上交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4.2.2 “沟通班”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教务部门须按照省考试院公布的考试计划中的教材版本以及主考学校制定的委考课程的教材版本,统一采购教材,并在上课前一周及时发放给学生。
4.2.3 社会助学机构的通过邮件发课表以及其他教学资料给任课老师,并严格要求任课老师按时上交教学课件、教学大纲、实践和委考课程命题试卷等资料。
4.2.4 做好教学检查及课堂质量反馈:由社会助学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周到课堂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在现场听取学生意见,了解教师上课的真实水平。学生可以通过班长、班主任向社会助学机构反馈老师的上课情况及对课程教学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社会助学机构根据学生反馈的信息及时跟任课老师进行沟通,确保教学按时按质完成。
4.2.5 按照主考学校的要求和规定做好及时、准确上报学生学籍信息,上报互认课程成绩、委考课程成绩、实践课程成绩等工作。
4.3 规范报名、考试与成绩管理
4.3.1 组织“沟通班”学生集体报名报考,协助办理转考、免考手续,协助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学生的报名和考试,按广东省考办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4.3.2 社会助学机构负责做好日常考试考务工作
4.3.2.1 统考课程的报名、报考和考试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的要求,做好准考证的摄像以及统考报考工作。严格报考检查工作,杜绝学生漏报、错报考试科目。考场座位安排公布出来后,及时通知学生查询并提醒学生有关考试注意事项。在考试过程中,做好给学生办理临时准考证、解答学生询问考场地点等服务工作。
4.3.2.2 社会助学机构严格按照主考学校和学校的要求组织进行委考和实践课程的考试,规范考场布置,落实好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工作职责。考试过程中,要求监考老师严格按照监考纪律进行监考,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不能出现作弊行为。考试后由任课老师及时批阅试卷并上交成绩给社会助学机构。在主考学校要求的时间内将成绩上报给主考学校。
4.3.2.3 考试成绩公布后,及时通知学生查询成绩,对成绩有异议的及时上报进行复查。并做好未考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4.3.2.4 积极做好学生报考学位英语的报名工作,组织考生现场摄像,考前发放考场座位等信息,并统一组织学生参加考试等工作。
4.3.3 统考课程:学生的考试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七月和十月。考试在学校各校区所在城市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定点考场内进行。每次课程考试安排以省考委(或省考试中心)下达的文件为准。
4.3.4 委考课程: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同专业考试计划要求,部分省统考课程可委托相关主考学校组织考试,这类课程简称“委考”课程,由各主考学校报省考办审核批准。委考课程考场设在学校;考试时间由主考学校与学校商定。委考课程由主考学校组织评卷。
“沟通班”学生在学校的专科学习结束,毕业(肄业)或退学离开学校后,不得回学校参加委考课程的考试;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委考课程,可在广东省任何地市参加由省考委统一组织的该课程考试。
4.3.5 实践考核课程:主考学校可将对“沟通班”学生进行的实践环节考核安排在学校进行。考核要求和标准应与在主考学校进行的要求和标准相同。
4.3.6 互认课程:
4.3.6.1 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课程互认为:参加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助学辅导班的学生,在高职高专学习期间已取得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不含考查)合格成绩,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确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名称课程的成绩。
4.3.6.2 可互认成绩的课程由主考学校在向省考办申报合作办班计划的同时,一并向省考办申报,由省考办批准。目前可互认的课程为:大学语文、英语(二)、高等数学(工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具体以省教育考试院颁布的以及主考学校认可的可以互认的课程为准。如遇互认课程未列入学生大专学习期间的人才培养方案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教务处申请以公共选修课或公共限选课的形式开设。
4.3.6.3 “沟通班”学生申办成绩互认,需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主考学校的要求,从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导出成绩,成绩单加盖学校或教务处的公章后提交给主考学校统一到省考办办理(需分别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其中英语成绩根据我校学生开课的具体情况,对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可以认定职业英语I或职业英语II的成绩,对英语专业的学生可以认定对应专业英语I或II的成绩,如旅游英语I或II,商务英语I或II。由于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只能导入60~99分的整数成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100分的成绩填报为99分;将带小数的总评成绩统一采取四舍五入,填报整数成绩,但是成绩59.5的不予上报。
4.3.6.4 学生办理课程成绩互认必须在学校学习期间,结束高职高专学习(毕业、肄业或退学等)离开学校后不能再办理。
5 学生管理
5.1 学校应建立“沟通班”学生的学籍档案,制作准考证号。将由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沟通班”学生入学时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提交给主考学校。
5.2 社会助学机构要做好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
5.2.1 建立“沟通班”班主任制度,班主任要负责对学生的学习和学籍进行全面的指导与管理。每个专业班级配备专职班主任对学生和班级进行管理,组建班委。班主任要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方向,掌握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风,促进学生学业进步。每学期组织学习经验交流、学习方法指导等专题班会不少于3次: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3次,经常与任课教师联系,听取他们对学生课觉表现的反映,及时向任课教师转达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与任课教师共同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班委协助班主任定期组织主题班会、考前班会,促进同学间学习方面的交流,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提高班级的凝聚力。
5.2.2 班主任在学期初通知学生按时领取课表、教材,并对新生班级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自考有关的规章制度、各类办事流程及有关的注意事项等。
5.2.3 班主任随时在微信群中解答学生的各种疑问并将学习资料和历年真题上传到QQ群以备学生随时查用;定期组织召开班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困难。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有力保障。
5.2.4 注册、调停课、报名报考、考试等通知,第一时间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到学生,并做好记录。
6 毕业管理
6.1 学校协助社会助学机构按时做好学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指导写作和答辩工作,严格办理“沟通班”学生的毕业登记手续。符合领取学士学位证书条件的学生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申请手续。
6.2 学生在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后,由学校协助社会助学机构统一办理申请毕业登记手续,并由主考学校将申请毕业的材料报省考办。学生在学校的专科学习结束,离开学校后仍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毕业条件的,在专科毕业证签署日期起的六年内,仍须回学校办理毕业登记手续,领取由省考委颁发,原合作办班的主考学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六年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登记手续在广东省内任一市考办办理,领取由省考委颁发,面向社会开考该专业的主考学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6.3 凡在上半年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生,毕业时间为当年6月,主考学校于当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毕业的材料上报省考办;凡在下半年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生,毕业时间为当年12月份,主考学校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申请毕业的材料上报省考办。
6.4 学生在学校的专科学习结束,毕业(肄业)或退学离开学校,仍未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到广东省任何地市继续参加广东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6.5 主考学校、学校与社会助学机构的合作协议到期、变更或终止后,无论各方是否续签协议,原签订协议有效期内招收的学生,各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相关规定做好各项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直至所有学生毕业为止。
7 经费管理
7.1 主考学校、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三方协议须明确办学经费分配和使用,严禁挪用办学经费,确保资金安全和经费使用合法依规。
7.2 社会助学机构按主考学校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部门核定)向“沟通班”学生收取非学历教育助学辅导费(以下简称“学费”),收费标准必须向“沟通班”学生公布。学费按教学年度收取,在收费中要统一使用省、市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收据。具体收费形式由社会助学机构与主考学校沟通确定并组织实施。
7.3 学生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教材费、报考费、论文指导费等由社会助学机构代收代缴,并向学生开具等额合法票据。考试费按省考委规定收取,论文指导费按主考学校规定收取。社会助学机构不得另立名目乱收费。
7.4 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在合作办班期间不得向学生收取招生简章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7.5 学校与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根据三方协议办理学费分成结算手续。
8 附则
8.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遇上级文件有更严格要求,以及未涉及事宜,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中提到的执行文件规定如有变化,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8.2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