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住房改革补贴审核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住房改革补贴审核申请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15]224号)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现开展我校2020年上半年住房改革补贴相关审核申请工作。

一、审核对象

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住房或2008年12月底前未领满300个月住房货币补贴、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已通过2019年集中审核的教职工无需再次审核)。

   二、政策性住房解释

政策性住房是指单位或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向干部职工出售或出租的非商品住房,含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经适房、安居房、公租房(租住公房)等。

三、工作安排

1.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填写申请表等(详见附件)。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住房或2008年12月底前未领满300个月住房货币补贴、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填写附件表格提交住房改革工作小组。表格中的工作经历部分需在相应的工作经历后标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企等以便于工作组审核。根据工作经历,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期间并且为编制内人员的,均需提供该工作期间的调查函。原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时未提供齐全者或新进人员需提交调查函(附件2)。

2.核查申报和佐证资料。住房改革补贴工作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核,纪检监察专人全程监督,同时由工作小组发函至广州市房管部门进行统一核查。材料齐全且核查通过则认定为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3.公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经个人确认并证明夫妻双方(含离异)没有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教职工名单将于5月底(视审核进度)在OA公示。

4.存档已核定材料。公示结束后,最终核定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名单,相关申报审核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5.计发住房改革补贴。人事处根据粤人社发〔2015〕224号文,从2017年12月起按核定的标准计发住房改革补贴,并补(扣)2016年1月至发放前的差额。

六、严格纪律

1.此项工作政策性强,请全面、客观、真实填写相关材料,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如有违纪违规特别是虚报瞒报本人情况骗取高额补贴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如撤职、开除公职等,缴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此项工作涉及到全院事业编制教职工的利益,请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交材料者,统一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标准预发,待审核确定后再按照相关标准核发。

七、职工需提交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填报相关说明如下:

附件1:除已认定为“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需填报提交。

附件2:原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时未提供齐全者(要求所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且具有正式编制的期间均提供)或新进人员需补充提交调查函。原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时已提供齐全者,请用铅笔在附件1右上角备注,由工作组成员调取原提供材料进行重新核实。具体填表要求见表下备注。如原居住地市、县级政府房管部门为广州市房管局的,可以不用审核,统一由工作小组发函至广州市房管局查询;如房管部门为非广州市房管局的,需教职工自行前往审核并盖章。

附件3:个人及配偶信息表由职工填写提交,有多段婚史者需填报全部信息,该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附件4:全体人员均需提交。

八.其他事项

请夫妻双方(含离异)没有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教职工准备相关材料,在4.15日前加入本次审核工作QQ工作群:805508349,并在4.15日前将附件3:个人及配偶信息表电子版提交至住房补贴审核小组,工作小组将尽快发函至广州市房管局查询。相关后续工作通知将在工作QQ群中通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苏学敏      联系电话:37395970

附件: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享受政策性住房及货币补贴情况表    

2.住房改革补贴调查函回执

3.个人及配偶信息表

4. 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明婚姻存续关系的证件复印件





住房改革补贴工作小组(代章)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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