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函〔2018〕282号(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有关诊查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粤人社函〔2018〕282号

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有关诊查费

报销问题的通知

省直享受公费医疗各单位、各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32号)精神,公立医院 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挂号费并入诊查费。为保障省直公费医疗享 受人员待遇,现就省直公费医疗诊查费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诊查费。省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住院诊查费限额25 元/天,离休人员及六级以上伤残军人、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报销 比例分别为100%、95%、90%。诊查费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按实际 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享受人员个人自负。

二、门诊诊查费。享受省直公费医疗离休人员及六级以上伤残军人、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门诊诊查费限额分别为:30元/ 诊次、20元/诊次、20元/诊次,报销比例分别为100%、90%、80%。 实际门诊诊查费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

其超出部分由享受人员个人自负。同一天同一定点医疗机构诊查费不超过2个诊次。

家属统筹人员参照在职人员诊查费报销标准执行。

省直公费医疗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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